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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转移资产逃避履债义务,该如何有效救济?

 熊猫法律星球 2022-06-20 发布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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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济昇

近期接到了一些关于“通过假离婚,转移资产,逃避履债义务”的法律咨询,这些债权人遇到的情况大致雷同——

债务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其名下的资产全部转移至其配偶的名下,双方虽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生活中依然是夫妻关系相处,负债累累却丝毫不影响他们继续过着“高质量”的生活。

债务人的恶劣行径对债权人后期的执行工作增加了许多困难,如果拿着一纸胜诉判决却执而不得,对于债权人而言这样的胜诉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01

“假离婚转移资产”的两种情形

如果你不幸遇到了这样的债务人,又该如何有效行使救济权呢?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有如下思考——

笔者认为“假离婚转移资产”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债权已经形成了,债务人为逃避履债义务,通过离婚的方式将其名下股权、房产、现金、车辆、股票等资产转移至其配偶名下,以期达到执行时其名下无资产可供执行的目的。

另一种情形是离婚行为发生在债权形成前,债务人就已早早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其名下资产转移,由于少了后顾之忧,债务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违信行为就更加地肆无忌惮。

02

第一种情形如何救济?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情形在行使救济权时,相比第二种情形更为容易一些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部分,以实现阻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效果。



03

第二种情形如何救济?

假如你不幸遇到的是第二种情形,在行使救济权时难度将大为增加。

此时在选择救济方案时,笔者认为有两种救济方案可供考虑:一种是提起撤销权之诉,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部分;另一种是提起无效之诉,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部分无效。

这种情形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债务人的离婚行为是发生在债权形成之前。

例如,笔者遇到的一个类似咨询案例,债务人在一年多前就和其配偶“假离婚”做好了资产转移工作,债务人在一系列的商业行为中,多次表现出了故意违信的行为。例如收了货款却拒不履行交货义务,后来经债权人了解才发现,债务人从始至终就没有向厂家下过任何订单,纯粹就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债权人多次要求退还货款,债务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并且债务人还扬言:“要钱没有,你们爱怎么怎么地吧”。

 面对这样的债务人,我们明显感受到,他的离婚完全就是早有预谋,因为资产已经完成转移,少了后顾之忧,便更加肆无忌惮的进行商业欺诈。

虽然我们能明显感受到债务人的离婚就是早有预谋,但债权人在行使救济权时,却又很难抓到可以证明债务人恶劣行径的有效证据。

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撤销权无从发生。撤销权人合法有效的债权,应当是既存的债权;已经消灭或者尚未发生的,一般不得行使撤销权。

第二种情形由于债务人离婚时,债权都还未形成,故此时的债权人若提起撤销权之诉,能被法院支持诉请的可能性是极低的。

笔者通过研究司法判例也发现,法院在认定债权人是否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时,首先便是审查债权的形成时间是否在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之前。

例如四川省高院 (2017)川民申1284号案件。

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有两个构成要件。其一,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财产上的处分行为,并且该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的减少将会使债权得不到清偿。必须是先有债权后有处分财产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如果你不幸遇到的是第二种情形,选择撤销权之诉是非常不明智的。

 那么无效之诉便成了我们最后的选择,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诉请判定债务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分的部分无效,虽然无效的思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在举证方面是很困难的。

因为债权人不仅要证明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主观上具有损害自己利益的意图,而且要证明双方必须有相互串通的行为,这对于债权人举证来说非常不利。

关于举证思路方面,笔者有如下思考——

在举证过程中我们要坚持让“穿透式、动态化”的思维贯穿始终,虽然离婚行为是发生在债权形成之前,但我们不能静态的割裂式的去看待事实。

关于什么是婚姻,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两性通过特定的形式将彼此结合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而假离婚便是,两性之间虽然没有了特定的形式但仍然保持着紧密利益共同体的关系。

紧密利益共同体的表现形式主要集中在物质、身体、精神这三个部分,只要能围绕这几个部分举出相应证据,便可以证明假离婚的事实。

例如,同居的事实,如果是真实的离婚,正常的男女之间不可能在物质、身体、精神等方面继续保持高度紧密关系。


04

关于假离婚所产生的后果

关于假离婚所产生的后果,我们需要去动态地理解,不能仅仅以离婚时还未产生债权为由便认定未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有些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是具有时效性的,即只在一定的时间段范围内具有损害性;而有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具有持续性的,即损害性从行为发生之时就一直存在着。

相比关注行为的发生时间,我们更需要关注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否具有持续性。表面上男女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之间的高紧密利益关系并未因此而停止,相反他们的这一行为是在为高紧密利益关系中的物质部分谋取共同的利益,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也一直在被持续地满足着。

因此,虽然男女双方离婚行为发生在前,但该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却是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后果,该行为的后果并没有因时间产生的先后而有所不同,如果我们仍然机械、表面地去理解事实,是很难还债权人一个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婚姻本是有情人给彼此之间的一个信守,如今却被一些失信之徒用来当作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避风港。

面对这些狡猾的投机取巧之辈,我们在查清事实与组织证据时,更需要充分运用“穿透式、动态化”的思维,理清整个事实的脉络,为债权人赢回公平与正义。

作者简介

谭济昇: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法律出版社《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作者之一,在中国司法网发表多篇实务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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