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承包人不能证明工程进度节点的完成时间,且工程质量存在不合格情形下,请求发包人支付进度款利息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最高院认为,关于进度款利息,支付进度款利息的前提系案涉工程已完成相关进度并且质量合格,而案涉工程施工节点没有明确的时间记载,无法证明应付工程款确切时间,且中天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不合格问题,故对中天公司关于进度款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1906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每日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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