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后食朔日和食日日名 先说朔,在3.46中已经推算出朔日,又已知每食有5又23分之20月(其中23为食法),那么后食距头食的朔日至少有5个月。 所以先在头食朔大小余上加5个月的日数(也就是147又940分之615日,去掉2甲子120日,余27又940分之615分日),得到第6个月朔日大小余(后食前某个月的朔日)。所以,四分历说求下食朔先“加大余二十七,小余六百一十五”。 如图3.4,头食B所在月的朔日为A,自A点加5整月得第6个月的朔日A'。AB等于由积食计算积月的公式3.41所得的“月余分/食法月” 为了避免混淆,假设AB为M/食法,A'C定义为“月余分”’。 显然A'B'=AB(A加整五月到A',B加整五月到B',故而A'B'=AB) AA'=BB'=5整月; 由于BC=5又23分之20月,则B'C=20/23月=20/食法月。而 此时若M+20<食法,则: A'便是后食C所在月的月朔日; 若M+20>食法,则: C所在月的月朔大小余比A'的大小余增加数恰一整月(A'大余加29得后食朔大余。A'小余加499分得后食朔小余)。 下面讨论以上两种情况下“月余分”的特征; 前一种情形:M+20=月余分,由于M≥0,月余分≥20; 后一种情形:M+20-食法=月余分,由于M<食法,月余分<20; 所得小余应由实测数验证之。方法是将小余折算为漏刻数,视其与实测是否相符。此外还需注意,小余折算成的漏刻数若小于夜漏之半,食在头日;大余夜漏之半在后日。 举例,从3.46已知公元63年朔日大小余为:48,558,由3.42可知积月余分为14。 得月余分=20+14-23=11,因此应该使用3.48式算的后食朔: 48+27+29=104(去掉1甲子得44,因为小余大余940进1,因此得45) 558+615+499=1672(大余940,进1日,取余得732) 因此后食朔日己酉起算往后数45干支,算外为甲午。(与实际相差一日) 既然已经求得后食朔,后食日与头食日的求法相同: 45+14=60(小余满940进1) 732+719.5=1451.5-940=511.5 己酉起算,算外第61个干支为己酉,后食日为己酉: 又以永建五年为例,前已算得朔日大余57,小余594。积月余分7,得月余分=20+7-23=4<20。应由3.48式算后食朔得:后食朔大余113,去1甲子60日余53;小余分别加615,499得1708分,除去940分入大余,大余变为54,小余成了768;再由3.49求后食日大余9,小余547.5。 后食日大余9,小余547.5,由此得后食日名癸酉。自朔日戊午到癸酉共16日,所以食日为天正七月十六日。将小余547.5化为刻: (547.5/940)*100=58.24刻 查表知天正七月(夏历五月)夏至前后昼漏65刻,夜漏35刻,小余刻大于夜漏之半,夜漏已尽,后食日在大余算外(第10日癸酉),否则应以算上(第9日壬申为后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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