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姚某于2018年3月入职A家政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姚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多次找到A家政公司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赔偿金等。 2019年初,姚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A家政公司自2018年3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反驳理由 姚某不受公司管理,未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姚某系案外人李某所聘用,与A家政公司无关,应找李某索赔。 法院观点 姚某与A家政公司作为适格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结合A家政公司经营范围及姚某的工作内容,可确认姚某提供的劳动是A家政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姚某举证工作服、工作牌、名片等证据可证明其接受A家政公司的统一管理。 综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认定姚某与A家政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实务经验 如公司希望灵活用工而不希望建立劳动关系,先要知道法院是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才能针对性的避免。 认定劳动关系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综上,用人单位想建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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