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是一位国企的协保人员,办理协保后一直在一家物业公司工程部做水电工,负责某小区维修工作。去年年初,我们小区调来一个新的物业经理,因未按她指示操作并顶撞了几次,她就常常刁难我,去年9月,她通过微信以公司名义通知我合同解除了。我找到公司本部,也无人理睬,回小区物业公司,他们不安排我工作,也不发我工资。我只好去仲裁,我认为辞退员工是人事部的职责,小区物业经理并无此权利,我的劳动关系还在,他们应当继续支付我工资。但遗憾的是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我的请求。请问,仲裁这样处理有依据吗? 读者 章先生 章先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将员工劳动关系管理交由专门部门负责处理是企业较为常规的操作,但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管理者直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引发争议,而用人单位事后又否认此系其授权而不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情况,通常我们会认定该管理者的行为即代表了公司。小区物业经理是你的直属上级,其以公司名义对你做出合同解除通知,在你至公司总部反映情况又未得到否定回答时,应视为其行为已获得公司授权。此时,你关注的重点应当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如公司解雇行为违法,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主张期间的工资损失。如果你确实存在严重违纪等法定解雇情形的,那么即使提出上述请求,你的请求也难获得支持。建议你理清思路,在诉讼中明确诉请及其法规基础,并如实陈述,相信法院会根据你们的陈述及举证情况依法做出判决。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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