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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的认定

 激扬文字 2022-06-22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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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的认定

文/叶菊华、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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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职工债权的认定与处理一直是企业破产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对职工债权的规定,并结合以往办案经验,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债权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职工债权的概念

职工债权是指破产企业职工对企业享有债权的统称,从债权的性质上分类,可分为对企业享有的劳动债权和对企业享有的普通债权。

二、职工劳动债权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职工劳动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具体来说:

(一)职工工资的一般规定

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对奖金、津贴和补贴的范围进行了列举。

(二)在企业长期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应发职工工资及工资待遇的规定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和《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另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8条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一般情况下,职工工资为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劳动报酬。在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发放给未安排工作的劳动者的生活费,虽不是劳动所得,但根据上述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应视为工资待遇。

(三)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病及非因工负伤时,除职工存在工作过失外,企业不得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对职工治疗期作出规定,在医疗期内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四)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1、因工伤享有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明确了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其中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的规定处理。

2、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津贴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在江西省内遗属津贴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形式体现。

3、职工非因工及因病解除劳动关系的医疗补助费

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从事所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支付补偿金外,还另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五)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因此2006年之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存企业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补偿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主要是指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补偿金,但在破产案件中计算经济补偿有其特别规定。

1、与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8年前后的工作年限分段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在该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08年前后的工作年限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段计算。

企业破产,计算20081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否有最多不超过12个月限制的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但该办法第九条对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时没有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分析,企业破产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企业在破产情况下作出的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因此不适用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另外结合该办法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可知,即然在整顿期间(破产的特别程序)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受12个月的限制,那么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关系时也不应受12个月的限制。

三、职工对企业享有的普通债权

(一)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职工福利费用等项目

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职工福利费用等项目主要是有关劳动保险、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为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其中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三)法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按普通债权处理。

(四)法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的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种情形由企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从该条文所处章节来看,支付两倍工资是法律对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性规定,而不是职工通过劳动应当获得的工资,因此除应发工资外的惩罚性工资按普通债权处理。

四、解除劳动关系的基准日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们倾向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基准日。

五、职工集资款

《企业破产法》对于职工集资款问题未作规定,而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集资款,可以参照劳动债权处理。对此,我们倾向性认为,如因企业强制摊派,职工对参与集资没有自由选择权,则应当认定为劳动债权;如果职工参与集资纯属商业投资的,则不宜认定为劳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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