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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原创 | 破产企业员工的绩效工资能否被认定为职工债权?

 激扬文字 2022-06-22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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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员工的绩效工资能否被认定为职工债权?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设置激励员工的绩效工资,由于不同企业对于绩效工资的定义以及计算方式不同,所以,企业破产后员工的绩效工资能否被认定为职工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也颇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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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绩效工资强调的是激励,而非劳动的对价,认定为普通债权。

案情简介:2012年8月,陈某进入嘉佳茧公司从事选茧工工作。从2013年起,陈某与嘉佳茧公司每年订立一次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6年,最后一次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到期日为2016年12月31日。

嘉佳茧公司发文从2014年元月份起对全公司员工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的工资,虽名为工资,但附有条件,双方均认可为绩效工资。

2019年11月1日,法院裁定受理嘉佳茧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2020年5月13日,嘉佳茧公司管理人公示了嘉佳茧公司职工破产债权,陈某等121名职工提出异议,认为应当将仍未发放完的1000元绩效工资认定为职工债权。管理人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不予更正。

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认定应补发绩效工资1000元为职工债权。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陈某对被告四川嘉佳茧丝绸有限公司享有的应补发绩效工资1000元为普通债权;

判决要点:本案中,用人单位给对全公司员工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的工资,虽名为工资,但附有条件,双方均认可为绩效工资,该绩效工资可以算作是公司对所有员工的奖励。法院认为绩效工资与付出劳动获得对价的劳动报酬性质上有一定区别,更多意义上强调的是激励,而非劳动的对价。基于嘉佳茧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22号〕批复“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实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案例2

奖金、绩效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优先债权     

优先清偿案情简介:2016年8月1日,被告鑫鼎公司(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约定乙方工作岗位为技术质量管理,基本工资执行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按甲方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从2017年起,因鑫鼎公司经营状况不善,2017年至2019年2月共计拖欠原告李某工资29118元。
2021年1月28日,法院作出(2021)川0781破申1号决定书,决定对鑫鼎公司进行预重整。管理人于2021年4月15日发出《关于四川鑫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确认了李某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的工资10000元为职工债权,后李某向管理人要求将2017年至2019年公司欠发的绩效工资29118元确认为职工债权,管理人于2021年5月6日发出通知,以所提异议超过管理人公示异议期间,且该部分工资为绩效工资不应确认为由决定维持公示记载的债权金额。原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要点:本案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只有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资金才可认定为非正常收入,而原告李某仅为企业技术人员,不属以上人员,而且按照合同约定及鑫鼎公司考核办法,绩效工资亦属于原告工资构成部分。故法院确认原告李某的绩效工资29118元为职工债权。

案例总结

绩效工资能否被认定为职工债权,实务中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应该在区分绩效工资的性质后再判定是否能够认定为职工债权。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绩效工资是员工工资的一部分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是不是只要是工资,企业破产时就应该被认定为职工债权呢?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的清偿中享有优先顺位,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董监高的工资按破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来清偿,由此可知,破产法律法规着重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对于超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进行了限制,以实现各方权益均衡的立法目的。综上,职工债权中的“工资”应作限缩解释,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得以维持基本生存权利的劳动收入,不能完全等同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的工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22号]批复也认为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实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对于员工工资中固定金额的,是劳动者劳动对价的绩效工资可以认定为职工债权,但对于与企业利润、业绩相挂钩的,更多意义上强调的是激励,而非劳动对价的绩效工资,不宜认定为职工债权。因此,管理人在核查绩效工资时应注意区分绩效工资的性质,根据绩效工资是否与企业业绩挂钩、是否具有激励性质以及是否为员工的劳动对价来确定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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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小伙伴:职工债权组

责编:开公联合体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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