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员工的绩效工资能否被认定为职工债权? 案例1 绩效工资强调的是激励,而非劳动的对价,认定为普通债权。 案情简介:2012年8月,陈某进入嘉佳茧公司从事选茧工工作。从2013年起,陈某与嘉佳茧公司每年订立一次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6年,最后一次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到期日为2016年12月31日。 嘉佳茧公司发文从2014年元月份起对全公司员工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的工资,虽名为工资,但附有条件,双方均认可为绩效工资。 2019年11月1日,法院裁定受理嘉佳茧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2020年5月13日,嘉佳茧公司管理人公示了嘉佳茧公司职工破产债权,陈某等121名职工提出异议,认为应当将仍未发放完的1000元绩效工资认定为职工债权。管理人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不予更正。 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认定应补发绩效工资1000元为职工债权。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陈某对被告四川嘉佳茧丝绸有限公司享有的应补发绩效工资1000元为普通债权; 判决要点:本案中,用人单位给对全公司员工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的工资,虽名为工资,但附有条件,双方均认可为绩效工资,该绩效工资可以算作是公司对所有员工的奖励。法院认为绩效工资与付出劳动获得对价的劳动报酬性质上有一定区别,更多意义上强调的是激励,而非劳动的对价。基于嘉佳茧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22号〕批复“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实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案例2 奖金、绩效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优先债权 案例总结 绩效工资能否被认定为职工债权,实务中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应该在区分绩效工资的性质后再判定是否能够认定为职工债权。 笔者观点 ●●● 供稿小伙伴:职工债权组 责编:开公联合体综合部 —— E N 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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