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4年4月,谢某进入某制药公司工作。2001年初,谢某因患病离开公司,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支付劳动报酬。2003年8月起,公司停止为谢某交纳社会保险。2015年2月,谢某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以自由职业者申报户缴纳社会保险。谢某要求确认与公司自1994年4月至2015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确认谢某与某制药公司自2003年8月起至2015年2月不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长期两不找”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解释,一般法院认为是指“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联系,在此期间劳动者未给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没给劳动者发放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1]或是指”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因下岗、待岗离开工作岗位,双方未对劳动关系作出处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生活费,劳动者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或向用人单位主张其他劳动权利。”[2] 一、“长期两不找”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长期两不找”的期间,一是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二是用人单位在没有对该劳动者用工的情况下,也不给该劳动者支付任何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但由于双方因种种原因不经常联系,用人单位一直未给劳动者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劳动者就此认为,自己仍然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从而提出各种请求。 实务中法院一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十四条中规定,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因为,“长期两不找”期间,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公积金等。 二、“长期两不找”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什么状态? 第一种意见认为:“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有人认为,在“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相应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3] 在“李某与某化纤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4]中,无锡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长期两不找”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此期间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中止期间。 在1995年8月4日原国家劳动部制定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劳动关系暂时停止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并不代表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的含义之一即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当然没有权利主张相应的报酬,反之,用人单位既然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当然也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双方均处于既不享受权利,也不负担义务的状态,即所谓的中止履行状态。[5] 实务中许多法院也都认为此期间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中止期间,其劳动关系并未实际解除。 在“丁玉平与扬州市江都区曹王蚕种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6]中,扬州中院认为:双方之间虽然因长期两不找使得劳动关系进入中止状态,且中止状态下双方均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但劳动关系仅处于休眠状态,并不当然因此解除。 在“曲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劳动争议一案”[7]中,大连中院认为:在双方“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但因上诉人一直未依法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计算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 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2016)苏03民终2237号 [2](2016)鲁01民终3861号 [3]王勇. “长期两不找”情形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N]. 人民法院报,2012-03-29(006).DOI:10.28650/n.cnki.nrmfy.2012.003110. [4]无锡中院2018年度全市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六:李某与某化纤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解除 [5]华春雷.对长期“两不找”人员劳动关系的探讨[J].劳动保障世界,2019(13):56-57. [6](2014)扬民终字第0824号 [7](2021)辽02民终85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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