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来自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由武林整理编辑。 一、报废年限 规范原文: 5.4.2条文解析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超过报废期限的灭火器,不仅会影响灭火效果,而且有可能对使用人员造成伤害。 焊接结构、承受低压的灭火器,水压试验的次数太多,对其结构、金相及焊缝等影响较大,因此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宜短一些,水压试验次数应少一些,总次数不超过3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短一些。 无缝钢管结构、承受高压的灭火器筒体,其水压试验的总次数不超过4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长一些。 1、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的腐蚀较为明显,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较短,出厂期满3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为6年。 2、洁净气体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因为是无缝钢管制作)。即:5+2+2+2=11,11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2年。 二、补充报废条件 这里注意!! 报废标准中的 “机锈变坑”这条,要和送修标准进行对比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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