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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一种取代法律的控制技术

 坚果2000 2022-06-26 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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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只说,我在《图说元宇宙》之外开了一个新的番外,叫《元宇宙新使命》,本文是第14篇,“区块链:一种取代法律的控制技术”。

自部落社会出现以来,在整个城市化和工业革命中,人类出于必要而进行了中心化的思考。

而新兴的去中心化技术超越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传统经济概念,开创了新的经济交换形式。

然而,绝不会有两个人会就去中心化的定义、或范围和规模达成一致。

大多数人仍然从中心化系统和阶级(等级)结构的有利位置去看待去中心化。

这是可以理解的。

从上一篇文章可以看到:

· 从术语上讲,去中心化不是伙伴关系、授权、非中心化、分散、权力下放、流通循环的同义词;

· 去中心化不是在一个集中的组织中增加层级;

· 去中心化不仅仅是重新分配中央组织的权力或重新分配中央征收的收入;

· 去中心化不仅仅是将中心化的权力下放给组织各级管理人员。

去中心化是一种全球性的现象,渗透到所有工业化国家并影响到大多数行业。

去中心化对集中式系统的颠覆式影响,为通过去中心化来创建“美丽新现实”提供了强有力的例证。

在前几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加密货币和货币非国有化之间的联系,以及它所代表的货币革命,央行如何看待它。我们讨论了加密货币带来的制度革命。做了制度技术导论。本文关注区块链有望破坏的制度要素。

本文是一篇研究文章,探讨“加密货币”,并不代表任何政府组织,也并不意味着本人持有任何政治倾向。

部分资料来源于经济学家科勒茨、瑞杰斯、卡阿尔、普里马维拉·菲利皮、玛吉·托勒、哈克和怀特、阿措里、普林尼·利马塔,错误的请归于我,偶尔正确的,请归于他们。

另外,你也可以进一步阅读《图说元宇宙》的图书和在线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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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说的新书《图说元宇宙》)

53,区块链与法律

区块链是在没有公共机构的情况下保存的公共记录。

一个共享数据库,用于在公共和匿名设置中交易有价值的资产,而无需依赖中介或中央机构,避免双花问题(双重支出问题)。

一种新型的经济协调,代表了曾经发生的每笔交易的网络共识。

目前区块链有三种不同但互补的定义:

· 技术(开放和分布式数据库)

· 商业(交换网络)

· 法律(第三方替换和交易验证)

区块链是物理世界的液化。

为实时微交易和智能数据共享经济打开了大门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各方之间所有类型所有交易的去中介化和去中心化

其中核心是商品的权利可以进行交易,无论是金融资产、硬资产还是创意。

考虑到应用,穆加亚尔建议考虑首字母缩略词ATOMIC:资产、信任、所有权、金钱、身份、合同。 

斯旺更加慷慨,预见了每个领域的潜在利益。在这样的系统中,所有财产都可以成为智能财产;这意味着使用唯一标识符将每个资产编码到区块链中,确保资产可以被跟踪、控制和交换。

但是,这些声称有严重担忧,例如财产的场景。

区块链挑战了现代性的两个核心法律设备:账本和合同。

这些领域都受法律管辖,以确保标准、维持秩序、解决争端,并在一个基本类似的世界中保护自由和权利。

由于法律和技术可以相互影响,事情正在迅速发生变化。

因此,技术有可能改变我们的法律概念,并产生新的法律子集——“区块链律法”,甚至在没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区块链在代码即法律的空间中实施,代码控制行为,就像法律可能控制行为一样。

因此,作为市场和规范,代码只是一种监管方式。

基于平台的技术应用具有被概念化为宪法规则的工作规则。

怀特和普里马维拉·菲利皮警告说,法律和代码可能会合并,因此破坏其中之一将意味着破坏两者。

但是,两种语言目前仍然存在差异,法律和代码规则的完全混合仍然不会发生。 

法律法规主要是外在的;技术规范主要是内在的。合规性是通过使用代码来确保的,即使合规会产生不良或不可预见的结果。

这种“不灵活”将在稍后通过智能合约得到解决。

两种语言之间的差异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障碍,因为这可能会转化为立法风险。

然而,区块链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能实质上是三重的:

1)作为增补;

 2) 作为修补; 

3) 作为替代品 

在我们的理解中,前两种情况是最常实施的情况,而第三个假设是最不可信的,因为在没有法治的环境中实施区块链不太可能解决数字领域以外的问题。

然而,情况可能会发生如此大的变化,以至于无法确定这一断言是否一定是正确的。

54,监管挑战

尽管监管机构在其绝对版本中拒绝了“代码就是法律”格言,但在数字世界中,技术本身可以被视为一种监管形式。

在技术和法律之间,前者越来越多地被用作后者的增补或修补。

因此,区块链需要与法律的运营和机构相结合,以发挥其潜力并防止失败。

许多政府现在都在投资区块链解决方案,尽管很少有人采用全面的区块链法律。

此外,在涉及跨国网络时会出现管辖权问题。

不应低估法律挑战。

存在三种重要类型的争议——非法性、分类和法律有效性——这可能导致至少三种主要类型的潜在责任风险:

1) 账本透明度风险;

2) 网络风险; 

3) 操作风险。

区块链系统合法实践的范围是一个与治理相关的问题,而不是计算机科学。

生态系统目前尚未适应这项技术,必须对规则和监管进行现代化改造。

尽管如此,监管机构必须等到发现利弊后再继续行动,这一点至关重要。

政府应关注个别用例,因为不可能进行“一刀切”的法律处置。

相反,每个应用程序都需要根据其事实进行评估,因为技术复杂性和交付时间框架会有所不同,法律问题也会有所不同。

区块链是监管和算法法的共生体。

有必要对密码学的“干代码”(仅限于计算机并由计算机执行的操作)和法律的“湿代码”(律师所从事的业务)各自的角色进行仔细映射,因为分布式账本可以由两者管理。

尽管如此,区块链技术仍然有一个不停变动的术语,可能会给监管机构带来不确定性,增加了

1)监管捕获、

2)监管不一致

3)不正当创新

的机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尝试创建区块链的哲学和本体论。比如斯旺、普里马维拉·菲利皮、塔斯卡。

大部分监管是分类练习;例如,从技术角度来看,区块链只是分布式账本技术的一个子集。

考虑到在新技术和实践方面很难找到合适的时机进行监管,正如伊斯特布鲁克所指出的,当事实模式基本未变时,新技术不一定需要新的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似乎推动了监管机构考虑的具体方法。根据阿克吉拉伊的说法,监管定位分为三种类型: 

1)学习-等待-观察; 

2)新的立法法规; 

3)指导和沙盒。

这种分类可以分为少数几种方法来管理要实施的适当法规的采用:

1) 观望; 

2) 安全港; 

3) 回收箱; 

4) 暗箱; 

5)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监管沙盒。

最后一种方法应具有四个显着特征才能有效:

1)全球影响力; 

2) 跨部门; 

3) 对初创企业友好的运营结构;

4) 使用案例定制的参数设置实践。

一些司法管辖区得出的结论是,现在引入新监管还为时过早,只是观望有风险,更喜欢监管沙盒。

通过这种方式,区块链正在复制互联网的监管诅咒。

不保证路径和结果会相同。

55,几种“区块链律法”问题

55.1 身份和化名

身份是任何经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数字生活之外,身份通常是社交和交织的,没有它,就不可能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活动。

保持对我们数字身份的控制和保持透明度的问题已变得紧迫和复杂。

由于其伪匿名性质,区块链技术可能会为这个问题提供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满足个人在保持隐私的同时保持广泛身份的愿望。

然而,在区块链中,去中心化与透明度相关,因为网络中的每个节点都可以看到相关人员的交互。

这种透明度可能不一定与隐私冲突,但它有利于数据完整性、促进对资产的访问,通过身份窃取。

因此,(公共)区块链中的假名不足以保证完全匿名。

在公共或私有区块链的情况下,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后者在安全和隐私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在公链中,可以通过分析网络流量或区块链本身来对用户进行去匿名化。

透明度使得可以检索每个执行操作的历史记录并依靠大数据分析来提取潜在的敏感信息。

由于“个人数据”的定义非常广泛,涵盖与可识别的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即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人,这种假名提出了重大的监管挑战有待解决,例如在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

55.2 智能合约

合约是可以合法执行的承诺。 

区块链可以被视为合约领域的“范式转换者”;它允许双方合同履行过程的自动化。

电子合同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它来自两条技术发展的融合:电子签名和密码学。

智能合约可以被视为旨在取代或取代人类决策的计算机化技术趋势的一个例子,其动机是自然语言和人类制度的三个众所周知的困难:

1)歧义;

2)腐败; 

3)执法。

由于没有普遍认可的定义,智能合约的解释已成为争论的对象。

智能合约的概念可能是由于法律术语的不一致和不正确使用导致的一系列术语误解。

然而,据称区块链是一个完整合约的经济世界。

然而,协议往往带有不确定性,并且协议的任何物理表示都不能完全代表协议。合约是无形的。它们是可执行的协议。

法律合约的含义是社会事实,它解释了所有合约的不完整性。 

凯西和尼布利特提供了一种有趣且具有未来感的补救措施,该补救措施归功于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特征,他们强调自动行驶合约是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潜在替代方案。

认识到合同的不完整性,作者提出了一个写自己的条款或填补自己的空白的合同。

自动行驶合约具有三个关键特征。这是一项协议,其中 

1) 双方仅设定了广泛的事前目标;

2) 合同使用机器驱动的分析和人工智能将一般事前目标转化为履行时的特定条款或指令; 

3) 这些条款是基于双方签署初始协议后收集的信息。

萨维利耶夫根据目前对智能合约的理解,确定了以下特征:

1) 纯电子性质; 

2) 软件实现; 

3) 增加确定性; 

4) 条件性质; 

5) 自我表现; 

6) 自给自足。

考虑到它们的自我执行属性,智能合约应该是不受任何第三方约束的独立协议。

智能合约仅被认为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且以电子资产为对象的合约,以确保当特定条件得到验证时的自我执行性。

因此,智能合约被更充分地理解为自主软件代理或自动响应预编程参数的算法规则。

代码本身是它所代表的交易的最终仲裁者,代码之外的所有内容都只是一种解释。

正如格里梅尔曼强调的那样,改变区块链合约后果的方法是改变语义。

因此,就法律上可执行的承诺而言,智能合约不是“合约”,对寻求促成互利交易的两方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智能合约仅仅是执行合约的代码。 

马克思·拉斯金提供了不同的解释,认为它们是一种自助形式,而不是构成法律执行。

但是,合约协议需要要约和接受(建立相互同意)、对价(任何价值交换的东西)以及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而智能合约则不需要捕捉制定合同的动态过程。

此外,它们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因为它们错过了对未来的定位和“意志”组成部分;没有承诺或承诺的交换。

因此,智能合约不能被视为合约,因为它们的执行没有不确定性的可能性,因此不是合规的;严格来说,它们只是验证游戏创造的自动化的一个例子。

从这个角度来看,由于代码是自包含的,因此不应有任何法律干预点。

事实上,与将信任置于合约中的另一方的传统合约相比,在智能合约中,这种信任置于协议背后的计算机算法中(“无信任的信任”)。 

如果两方使用智能合约应用程序签订合同协议,则合同条款的履行不是由各方的商誉或第三方套利来保证,而是由编码算法来保证。

因此,加密合约倾向于在系统内构建社会和功能属性,即无需仲裁第三方。

正如2016年分布式自治组织DAO的失败所表明的那样,即使没有代码可以预测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智能合约也被认为擅长事前和确定预期的条件和后果。

然后确保在满足相关条件时产生影响。

默认情况下,他们实施零容忍政策,双方别无选择,只能执行合约,通过承认没有违约的可能性来消除补救行为。

因此,智能合约、其他形式的电子协议和合约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执行。

事实上,它们使执法变得自动化且不可避免。

然而,除了乐观的说法之外,在更传统的意义上,智能合约可能仍然需要执行者来完成合约。

基本原理的缺陷是未能区分合约执行与强制执行:第一个是自动化的,而后者不是。

此外,区块链的核心点对点结构在完成合同和与现实世界互动方面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困难,这两个挑战分别涉及合同(对人)权利和财产(对物)权利。

智能合约的性质受限于那些可以在计算机可读代码中指定的合约条款,并且还进一步受到合约运行所在的区块链系统施加的任何约束的限制。

基本的智能合约挑战与必须在与非数字活动的交互中验证的履约义务有关。

这意味着它们无法捕捉现实世界的复杂性。

在这一点上,确实存在法律干预——不是在区块链环境本身,而是在区块链功能和物理世界的交叉点。

此外,漏洞的另一个因素是智能合约可能像任何其他软件代码一样存在错误和安全缺陷。

计算机代码中的错误普遍存在且无法根除,并且与传统合约一样,它们会随着代码复杂性的增加而增加。

尽管智能合约的支持者声称多种合约条款可以因此部分或完全自动执行、自动执行或两者兼而有之,但具体的合约条款不能通过形式逻辑表达,因为它们暗示人的判断。

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缺乏二元性质,例如不可抗力、重大违约和善意,无法转化为计算机代码。

即使考虑到智能合约按设计精确运行的情况,它也可能产生次优结果,因为它是固定的。

如前所述,不完全合同的概念承认,由于有限理性、交易成本、可验证性或其他战略原因的结合,当事方几乎不可能考虑合同谈判中的每一种可能性。

关于它们的不灵活性,智能合约低估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需要一种有效的自适应机制。

因此,即使与传统合约相比,智能合约可以节省执行成本,但它们也可能会增加谈判协议的成本。

此外,在防止事后外部适应方面,交易成本可能会出现或增加,因此传统合约的交易成本可能低于智能合约。

即使智能合约不打算在法律上强制执行,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方法对智能合约的解决方案存在争议:

1) 在现有合同法框架内或现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ADR程序; 

2) 将它们视为不同的法律工具,而不是传统法律合同的数字替代品。

第二种方法可能会创建新的法律体系、新的区块链律法,或者需要“去中心化管辖权”。

如上所述,智能合约受到重大限制。

然而,没有理由表明它们不能与传统合同共存。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可以想象传统合约和智能合约之间的选择将是经济效率和实用主义的问题。

即使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联系对商业和合同法构成更普遍的根本挑战,智能合约也不会取代合同法,因为合同法作为一种补救机构来判断事后情况的合法性。

同时,这些自执行软件代理的影响将在本质上的合同领域中更加明显,例如公司和企业。

55.3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

商业组织总是因为技术而发生变化。

去中心化和去中介化将严重破坏传统的组织形式,导致市场作用的扩大和阶级(等级)制度的缩小。

区块链会破坏阶级(等级)制度的经济效率和市场上的关系契约。

结果会如何?由于智能合约旨在为交易对手创造确定性,简化和自动化业务,并消除交易成本;降低验证成本和网络成本是一个合理的结果。

然而,智能合约应用的范围很广,从简单的合约协议到自治组织,它改变了迈克尔·詹森和威廉·麦克林的理论,即公司只不过是现实中的合同和关系的集合。

正如戴维森等指出,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是一种罕见且特殊的通用技术,因为它在威廉姆森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套件中增加了一个类别——即市场、等级制度和与新型经济秩序的关系契约: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和去中心化协作组织DCO。

两者都建立在两个概念之上:自治代理和去中心化组织。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涉及一组人根据代码中指定并在区块链上强制执行的协议相互交互;股权、债务和公司治理的标准公司安排可以编码为一系列智能合约;简而言之,一种商业形式被设想为专门建立在旨在取代个人的软件上的合同网络。

因此,主要问题如下:如果公司只是合同的纽带,为什么不将这些协议编码为数字自我执行协议,可以通过分布式和去中心化利润进行自我管理和服务?

第一个挑战是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在合法商业实体范围内的位置。

存在与现实生活中类似操作所需的要求相关的问题;公司概念受到质疑。

第二个挑战是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可以进入到跨国网络中,因此引发了一些适用的立法问题。

同时,可以合理地推断,在与智能合约相关的挑战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之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将遭受同样的弱点。

此类组织的兴起可能有能力重塑工作和公司的概念。

财产制度也会受到影响吗?

55.4 区块链内的财产制度

区块链似乎有机会通过提供所有权评估和管理所有权的新方法。

社会中的财产关系可以被区块链模型取代或补充,并在新领域中实施。

与证明所有权的经典方法相比,区块链在成本、速度和数据完整性方面具有潜在优势。

设备和所有有形财产都可以注册到区块链上并变成智能财产,其中与对象相关的权利附加到对象本身。

这样,财产并没有消失,而是以不同的方式强制执行和行使。

如果权利以前是通过规范、法律、市场和架构行使的,那么今天它们是通过算法铭刻在对象中的。

这种情况与激进的主张密切相关,即产权可能在未来消失,成为合同法的一个子集。

此外,正如西拉吉强调的,财产法理论并不完全适合解决区块链提出的独特问题。

艾伦等认为,可以以与德姆塞茨类似的方式来看待产权机制的形式化和发展过程,将区块链视为一种自下而上的治理形式,以实现更好的协调,可能会促进将资产组织和分配为智能财产的新方法。

这些财产(例如房地产等资产)可以以前所未有的形式进行通证化、估值、交换,从而发展新的消费形式。

55.5 智能属性和通证化

通证化是区块链上实物资产的数字化;它是在分布式账本上以数字方式表示链下现实世界资产的过程。

它是指将对资产采取行动的权利转变为区块链上可转让的数据元素(即通证)的过程。

通证是一种量化的价值单位,它的持有者可以选择行使嵌入在基础代码中的特定权利。

通证一次只能出现在账本的一个条目中;他们是竞争对手,在给定的时间只有一个人可以使用给定的通证。

每个通证的潜在独特经济性不是基于合法权利,而是基于它们的承诺(声明、特性)和功能,例如,

1) 赠送代币; 

2) 流动性; 

3) 资本。

考虑到通证可能执行的功能,它们可以分为几类。

·安全通证:链上资产

·通证化证券:链下资产

·中间结构:SPV、房地产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基金

然而,代币(及其功能)的互操作性是通证设计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特征,因为它会影响持有者的权利,可以是:

1) 使用权; 

2) 参与权;

3) 利润权;

4) 所有权。

当然,与功能一样,这些权利并不是相互排斥的。

通证在筹款中的大规模采用、其功能和持有人权利的互操作性、所谓的通证经济学Tokenomics的后续发展促使立法者开始解决这些问题。

毫不奇怪,通证所表现出的许多特征都反映在它们可能所属的不同监管制度上。

争论仍未结束。

有人声称,通证和区块链的配对可能能够创建制度秩序,用哈耶克的话可以将其定义为一种催化剂,一种由市场产生的特殊类型的自发秩序,由人们按照财产法、侵权法和合同法规则行事。

我们强调在法治之内,而不是在法治之外。

与ICO一样,区块链的开发通常是在一个阴暗的区域发展的,在这个区域,代码就是法律。

当网络领域的行为不尊重参与此类行动的人的公认权利时,法律被要求进行干预。

因此,只要区块链与人类及其机构有交集,就可能存在法律干预点。

其中,私有财产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必须考虑可能源自部分形式的货币财产(及其使用)通证化的潜在转变,同时牢记经济和法律财产权之间的区别。

在区块链发展的叙述中,第二点似乎有时被低估了。

55.6 产权

在学术研究中,财产的概念并不简单。

财产制度包括财产权以及构成此类权利的行使和转让的各种习俗和法规。

产权不是资源本身,而是使用它的权利。

尽管霍尔科姆区分了权利的规范经济理论或实证经济理论,但财产权属于公共秩序领域,因为财产的本质是将非所有者排除在财产使用之外。

它们是对物权利,即使他们与财产所有人没有合同关系,也会对所有非所有者产生负面义务。

不幸的是,正如阿鲁纳达所强调的,大多数关于该主题的经济文献都忽略了物权和人身权之间的区别。

第一个是确保相同规则适用于所有权利人的规则。当涉及到物权财产时,需要两步程序:

1) 与对人权利签订私人合同,

2) 能够授予普遍(即对物权利)效果的公共程序,涉及公共当局,因为它们代表所有相关方(例如,陌生人)并提供公正性。

这个过程是必要的,为什么登记处的集中化和垄断并非主要植根于规模经济,而是需要增强达到普遍法律效力所需的中立性(不仅对于合同当事人,而且对于合同的陌生人)。

今天的中央机构确保了这种普遍性。

即使去中心化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混乱,因为它取决于制度结构,在一个假设的、完全分散的财产系统中,所有个人都应该因此被授予或拒绝同意可能影响其财产的大量预期交易权利。

因此,即将到来的真实资产和数字资产之间的混合带来了在当前法律框架内无法轻易解决的新挑战。

事实上,在智能财产的情况下,所有权可以由代码定义和管理。有资格成为智能财产的技术所有者(而不是法定所有者)的人对该资源享有绝对的主权,除非基础代码明确规定,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占有这些资源。

此外,虽然区块链保证所有权的转移,但需要一些强制措施来确保所有权的转移。

然而,以实玛利透明度,事实上,与独占性和可分离性一起,区块链技术使一个自给自足的替代财产制度独立于任何法律制度而存在。

对于原生数字商品,例如加密货币,可能这一断言是正确的。

当涉及到通证化的实物资产时,可能会出现问题。

对物权利要求的中立性和普遍性以及“顺序交换”是区块链架构旨在成为制度时必须满足的标准,这将在土地登记处得到体现。

2.8 土地注册的案例

一些学者认为,公共分类账的中立作用可以通过将土地登记记录和土地所有权的公共记录放在区块链上,从而允许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和机构实时访问所有权记录。 

格拉利亚和梅隆认识到要广泛采用需要克服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将区块链视为土地治理的颠覆性技术,因为它能够促进财产形式化权、登记现代化以及收集和分析土地相关数据。

考虑到现有记录保存系统的不足、对腐败和无效的市场监管机构的不信任以及智能手机等信息技术的高度渗透,这种模式似乎适合新兴市场。

这些作者似乎忘记了以下事实:

1) 如果政策制定者在信任度低的情况下放开经济,可能会出现制度错位; 

2) 财产登记的主要问题不是归档信息,而是产生可靠的信息,清除它们并确保交易与先前存在的财产权不矛盾,并且不会产生新的索赔冲突。

注册机构不仅仅是公共数据库:它们保护没有代表的第三方的利益,这意味着所有潜在权利人,而不仅仅是所有权链中的利益。

因此,需要极高的数据转置和插入精度。

在土地权利正式化之前,区块链登记对于土地治理不会变得重要,这意味着解决新兴经济体的主要挑战;如何将公民和财产纳入正式系统。

此外,区块链并不能解决第一时间收集、验证和将数据插入系统的繁琐和耗时的过程。

55.8 数据准确性

数据是在经济、政治、科学、社会和技术背景下提供信息的必要但不充分的平台。

区块链技术的主要承诺之一是缓解信息问题。

区块链确保平等访问透明和可信赖的信息。

一个区块链数据库可能至少包含两种类型的数据:

1) 与交易相关的元数据,即发送者和接收者的地址以及时间戳; 

2) 交易对象的数据。

即使技术完美无缺,基本问题也包括在创建基础记录和执行后果时人为的错误和腐败。

此外,分布式账本技术不会使不准确的数据变得准确。

区块链上数据的真实性受到分类账上输入的质量或真实性的限制。 

“垃圾进,垃圾出”适用于使用非本地数字资产和/或外部数据输入的每个区块链。

 “零状态问题”早于区块链技术很多,至今仍是基于区块链的物理对象出处记录的主要问题。

区块链无法评估来自外部世界的给定输入是否准确/真实。 

很遗憾,如果链外资产或数据源在区块链上以数字方式表示,则在将其插入区块链时,仍然需要一个受信任的第三方来验证并保证输入的准确性。

56,结语

资本主义严重依赖市场和私有产权来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而财产法则关注稀缺资源的分配。

如今,人们一致认为资本主义及其财产关系需要改变——尽管尚不清楚如何改变——而区块链可以成为工具。

也许它带来的就是社会主义也是可能的。

为了证明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有必要对进一步的发展进行分析。

这项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与互联网类似,区块链可以从高度分散的基础设施发展为集中式系统。

就像上一篇文章中提到,我们不能从中排除计划经济一样。

这个过程如何影响参与者的权利有待解决。

起点可以是私有、公链和联盟链的情况,其中授予这些网络参与者的权利可能会根据网络的结构和最终目的而有所不同。

此外,区块链实施仍面临几个挑战:

1) 技术方面(例如,治理); 

2) 商业模式和相关激励机制的发展(例如,可扩展性); 

3) 法律方面(例如,适用的法规)。

需要在三个关键领域建立全球标准:

1) 术语;

2) 架构;

3) 治理。

关于术语,必须强调另一个关键性。目前使用的词汇非常混乱。经济、法律和技术词汇经常使用不当,导致一系列误解,正如在关于智能合约性质的辩论或产权案例中的经济和法律权利案例中所看到的那样。

所有物与所有权之间的复杂相互作用是支撑市场经济的“脚手架”的核心部分。

不幸的是,正如阿鲁纳达所强调的,大多数关于该主题的经济文献都忽略了这一区别。

财产的法律和经济学受到其与科斯开发的单一交换模型的紧密联系的限制,而正是顺序交换阐明了经济产权和法律产权之间的联系。

房地产市场的核心问题在于多重交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会导致公共机构被要求减轻与交易所相关且不可收缩的外部性。

除了关注单一交易之外,科斯框架还隐含地关注对人权利(合同权利)而不是对物权利(财产权利),忽视或忽略财产的法律结构。

此外,通过保留单一交易所的简化,对财产的经济分析鼓励了以下观点:

1) 过分强调产权的初始分配,而经常需要某种形式的经常性分配;

2) 很少关注法律权利,尽管这些权利决定了可执行性,因此也决定了经济价值;

3) 并高估了不受监管的私人购买的力量,尽管它无法保护第三方。

如果没有建立标准,采用过程可能会导致不理想的成果。

法律和监管机构将负责监管这些新现象,评估不得逾越的界限。

因此,必须充分解决已确定的缺陷才能进行大规模实施,从而对财产制度等制度的“演变”产生积极影响——例如,托马斯认为区块链不适合许多高价值或独特资产的交易。

这项技术可能已经影响了财产本身,因为它本就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不幸的是,产权的普遍性需要一个与当前区块链实施技术不相符的系统。

事实上,交易所的法律效力将仅限于转让方。

或许,正如在土地注册案例中所看到的,区块链对于可能是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案,因为其中法治和机构较强,并且由于其中机构组合,导致平衡的混合机构是可达成的。

因此,区块链可以为围绕产权的现有制度框架提供补充而非替代品,因为区块链用户更像是旁观者,而不是权利持有者 。

而物权利则要求所有权利人同意,而不仅仅是那些列在纸质地契约链或区块链中的权利人。

与此同时,隐私和数据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公链的情况下。

尽管假名可能不构成完全匿名,但必须根据许多实际实施中的相关法规来开发系统。

否则,将这种技术应用于公共服务将被证明具有挑战性,考虑到它们在减轻外部性和使相关方的权利(而不是不受尊重)方面的作用。

智能合约等新工具的使用可能适用于特定的业务和行业运营,但在事前确定所有要设置的条件以及可能的事后超最优结果的问题仍然存在问题。

此外,所谓的“预言机问题”——将外部第三方引入可能不可信的区块链环境中——引发了有关数据安全性、隐私性和可靠性的关键问题。

考虑到区块链与现有机构(例如土地登记处)之间的整合,最后一个问题特别敏感。

在物权、隐私和安全问题上,法律法规的作用和终局性仍需寻找合适的技术解决方案加以实施。

区块链可能仍将依赖中介机构和国家参与,尤其是在房地产交易方面。

 

弗罗洛夫不仅坚持认为区块链将导致旧的重组和新的交易服务和增值交易活动的发展,新的中介机构专注于在新领域创造额外的交易价值和建立信任资本。

然而,不可能形成一个基于区块链的机构的同质系统,专门与去中心化、透明和开放的原则相关联。

可以通过以下事实来解释它:

1) 网络治理作为一种绝对的、横向的政治和社会组织模式的革命潜力,往往被夸大和不切实际; 

2) 去中心化在现实世界中是有限的,因为个人倾向于在安全方面行为不端。个人自由在个人责任方面是有代价的,并非所有个人都愿意支付其代价。

法律理论旨在协调公共秩序和安全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并找到适当的平衡。

区块链目前还不能保证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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