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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法律问题专题研究三--工程质量鉴定

 lawyer9ac8cs7b 2022-06-27 发布于河北

和工程造价鉴定一样,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下文统称为“工程质量鉴定”)也是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另一重要鉴定类型。所谓工程质量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指派鉴定人员运用建设工程相关理论和技术标准对有质量争议的工程进行调查、勘验、检测、分析、复核、验算、判断,并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虽然从定义上来看,对于工程质量鉴定,应当是属于诉讼中的事项,但实践中仍存在两种情形(为方便起见,本文就以诉讼的角度予以阐释):一种为诉讼前委托工程质量咨询机构出具的相关咨询意见;另一种为诉讼中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由于上述诉前、诉中所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事项所涉及到的形式、实体以及司法认定效力上均与工程造价鉴定基本相同,因此重复性的内容在本文将不予阐释,可参见本公众号关于工程造价类的文章。

本文主要就工程质量鉴定所涉及到的几个特殊性问题予以展开,希望对大家予以帮助。

一、工程质量鉴定与工程质量检测的区别

总的来看,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必须对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复核、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而工程质量检测只能依据试验、测试的结果出具相应的检测数据。因此在实践中,从事司法鉴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有取得法定认证的检测实验室,应具备工程质量检测的能力。但反之并不成立,取得法定认证(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不能够从事工程质量鉴定业务。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类的司法鉴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把争议参数实事求是地检测出来,即为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采用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仪器采集数据,提供检测参数,此时选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即可。

但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类的司法鉴定,不但要实事求是地提取争议参数,并且要对结构和构件的某种现象进行原因分析以及进行结构安全性评定,此种情形需受托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则必须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实施。

二、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资质及其人员资格要求

对于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全国各地规定不尽相同。通常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司法鉴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有经过认证的检测实验室,即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必须取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另外一个便是工程质量鉴定资质,部分地区也称之为“房屋安全鉴定资质”。

当然,从事工程质量的鉴定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并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内容,“证照分离”改革中也只涉及到了工程造价甲、乙级鉴定资质认定的取消问题。并未涉及到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相关资质的取消。虽然从未来长期角度来看,国家对于该机构资质的放开是必然趋势,但目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相关资质要求仍会存在,并不会被分离。

我们根据检索情况,选取其中部分法院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库的要求,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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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质量鉴定费用

与工程造价鉴定费用不同,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在统一的参考标准方面更为缺乏,全国各地甚至极少有指导性意见。鉴定费用往往由鉴定机构比照质量检测咨询,考虑鉴定项目的难易、远近等因素,先申报一个金额。

对于受理委托的鉴定事项鉴定过程时间较长或在鉴定过程中遇有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事先确定鉴定费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可分阶段通过委托人向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收取鉴定费用。

实际上,该收费可以通过搜索各鉴定机构官网上公布的标准予以参考计算,例如,广东省高院入库的一家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其官网上公布的相关收费标准如下(截取其中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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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鉴定费用亦是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先缴纳,其后根据案件实体审理情况判决最终承担。另外鉴定费用的多寡还与鉴定范围直接相关,因此要注意质量鉴定的鉴定人存在扩大鉴定范围的倾向。

四、工程质量鉴定的分类

综合目前工程质量诉讼涉及的种类,司法鉴定可以分为

(一)施工质量鉴定

施工质量鉴定应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50252-2018)及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等,根据完成的施工内容,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为是否合格。

(二)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依据是国家现行各类设计规范和勘察规范,分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与施工质量鉴定不同,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的结果无法得出一个总体结论,只能对不符合规范条文的内容逐条列出。

(三)成品质量鉴定

建筑成品质量涉及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分别对照勘察规范、设计规范以及施工验收规范,可以得出局部的符合程度。但是建筑成品的整体安全评价应通过《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及《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的规定进行评价。

(四)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

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此类鉴定的焦点不是房屋的安全现状,而是引起的有害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的程度,因而需要了解损害前后的情况,并加以对比。

(五)安全事故鉴定

工程安全事故鉴定发生在事故发生之后,此时存在问题是明确的,问题带来的后果是确定的,此类鉴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原因,分清责任。依据有关管理法规以及相应的勘察设计规范、施工验收等规范,找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甚至审图各方存在的工作上的故意或过失,明确各单位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并进而作为法院判决各方承担责任比例的依据。

五、《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的几个注意事项

工程质量鉴定最终成果的体现即为《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应当签字并经鉴定机构盖章确认后,向委托人出具。

(一)与工程造价鉴定流程不同,《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没有征求意见稿。

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并未实际参与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的具体情况可能并不熟悉,同时工程造价涉及的子目、价格、数量等繁多,计算方法复杂,故出现错漏实属难免,因此鉴定机构出具征求意见稿的方法能够较好地弥补上述缺陷。

但工程质量鉴定过程中,通常各方会被法院要求全程参与勘验、取样、检测等过程,鉴定意见中对于鉴定意见如何形成也会作出较为完整的说明。故当事人如果存在异议,一次性提出即可,鉴定人视情况决定是否书面回复或重新鉴定。

(二)一般来说,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不应是工程“合格”或者“不合格”,而应当是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及相关建筑技术标准。

除施工质量鉴定外,由于鉴定意见的作出并无相关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等参与,即便部分构件、部位存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亦无法直接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或“不合格”。

(三)鉴定意见书的质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应围绕鉴定目的、内容、依据、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来进行。由于该部分专业性较高,常规性的质疑往往也很难推翻鉴定意见书。此时实务中较多的是让该受托鉴定机构安排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机构宜在开庭前,向委托人要求当事人提交所需回答的问题或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内容,以便于鉴定人准备。另外,鉴定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这一点与造价鉴定相同。

● 以上内容便是我们团队在结合曾代理过的相关案件实务经验以及司法案例研究基础上所作的另一篇工程质量鉴定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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