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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不同学术观点的理论展示——盗窃罪的对象

 时宝官 2022-06-27 发布于河北

我国刑法没有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非法获得他人财产性利益,却构成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案件大量存在。对这些案件能否以盗窃罪论处,仍然存在重大争议。大体而言,在此问题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广义的否定说,其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财物一概不包括财产性利益,换言之,所有的侵犯财产罪的对象都只能是狭义财物(或普通财物),不包括财产性利益。

第二种观点:狭义的否定说,其认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可以是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但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狭义的财物,不包括财产性利益。否定说的宏观理由主要有两点:

1)将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对象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将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对象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第三种观点:肯定说,其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财物既包括狭义的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所以,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也成立盗窃罪。

对此问题,大多数学者持肯定说,即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在命题人看来,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1、具有管理可能性。这是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如果被害人根本不可能管理,我们就不能说被害人占有了某种财物,因而也不能认定其丧失了某种财物。而且,盗窃罪表现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所以,只有被害人具有管理可能性(可以占有)的东西,才可能成为财物。

2、具有转移的可能性。这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言,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转移被害人管理的财物,就不可能盗窃被害人的财物。

3、具有价值性。这是相对于保护法益而言,如果一种对象没有任何价值,就不值得刑法保护。

财产性利益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特征,因而能够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被害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明显具有管理可能性。甲通过侵入银行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方法,将乙对银行享有的债权转移成自己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时,就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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