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与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 作者:王亮、 彭中礼 本文发表于《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发表时间:2005-12-28 文章结构西方人为什么会相信法律? 法律为什么能够成为西方人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切都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有着莫大的关系。 西方社会开始了宗教对世俗社会长达1000 的统治以及一直延续到今天的基督教信仰。西方人对上帝的信仰, 经过了千年的流变, 逐渐转变成对法律的信仰, 这种转变是怎么发生的呢? 奥古斯丁根据超验原则来推论和演绎人类行为原则, 他认为最高意义的正义是根据理性规定所有事物的正当秩序。按照超验的视角,人是有原罪的, 人类的堕落的补救办法在人类的本性中是找不到的。人的得救, 包括人在政治上的得救, 只能来自于上帝。上帝是社会的纽带和真正的幸福之源。但是, 上帝又如何统治宇宙管理人类? 如何实现上帝的正义? 于是, 法——— 存在等级的规则就进入了上帝的视阈。阿奎那认为, 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都体现了上帝的意志。 在人类行为的价值规范序列中, 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学说所建立起来的基督教教义, 成了西方法律传统中的神学渊源, 树立了人们对教会法信仰, 为西方人们信仰权威的法律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时期的法学和其他的学科一样, 匍匐在神学下面,成为他的分支, 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 正如马克思所说, 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 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 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这样的思想状况当然有其消极的意义, 但从另外一个视角看, 其积极作用也不可忽视。 同样重要的是, 为了让当时新建立的教皇法庭之下的各级教会机关和司法机构适用法律, 教会法学家多少借助了新兴的罗马法学来创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11 -12 世纪的罗马法不是任何一地的生效法律, 而是欧洲新兴的大学里教授的“ 范本法” , 它为教会和世俗统治者广泛利用来填补法律空白、解释法律和偶尔匡正生效的法律。 而教会法则在1075 年之后就成了教会的生效法律, 为教皇诏书和敕令以及教区议会的立法所补充。教会法在西方基督教世界里直接适用于教士生活的主要方面和平民生活的许多方面。特别是阿奎那的神学正义论, 进一步提高了人的社会地位, 以法律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原则逐步确立。从此, 西方社会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开始了对法律信仰的历史。 作者简介王亮(1982 -), 女, 湖南沅江人,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彭中礼( 1981- ) , 男, 湖南隆回人,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阅读体会学习学习 文章详情文章类别:法理、法史 发文时间:2005-12-28 被引量:4 下载量: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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