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甘肃兰州,吴阿姨在银行存了125万余元,没想到到期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吴阿姨,她的存折为“空存折”

 洁洁赢 2022-06-28 发布于安徽

甘肃兰州,吴阿姨在银行存了125万余元,没想到到期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吴阿姨,她的存折为“空存折”,里面没有对应的资金,银行不能支付。

吴阿姨顿时傻眼了,自己明明给银行工作人员祁某转账125万元让其帮忙存款,怎么会是空存折呢?于是,赶紧打电话联系祁某,但祁某电话显示关机,无法联系。

随后,吴阿姨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按照存折支付l807426元及利息193836.43元,合计2001262.43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吴阿姨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做点小生意,收入比较稳定。每次攒点钱就去附近的银行存款,这样一来二去,就和银行工作人员祁某熟悉起来。

祁某告诉吴阿姨,他们银行每个人都有揽存任务,以后吴阿姨想存款,不需要亲自来银行,只要将钱转给他,他再帮忙将钱存入吴阿姨的账户,这样不仅省时省力,利息还比较高一点。

随后,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吴阿姨先后通过转账和现存的方式向祁某的银行账户存入l250920.31元,让其办理存款业务。但祁某收到吴阿姨的转账后,并没有真实地存入银行,而是用于个人投资、消费、借贷。

期间,吴某为了不让吴阿姨起疑心,每次都会利用自己工作便利,给吴阿姨打印存折。又为了体现利息比自己来银行存款高,祁某给吴阿姨打印的存折显示,吴阿姨在银行存入了l807426元。

这也是为什么吴阿姨转账125万余元,但起诉索赔180万余元。

吴阿姨主张:第一、银行存折是储户存款的重要凭证,她持有的银行存折是银行工作人员打印交给她的,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按照存折支付;

第二、她基于对祁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才将资金交付给祁某,之后祁某给她存折,却不将资金存入银行,且持续时间长,次数多,说明银行内部管理不善,银行也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祁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中法院认定125万元存款属于银行的损失,应当由祁某给银行赔偿,这也间接说明法院认可她和银行的存款存续关系。

银行对此辩解到:

第一、根据存款习惯,都应当是存户本人来银行办理业务,而本案吴阿姨将存款转给祁某,由祁某代办存款业务,违背常理。换句话说,本案到底是存款还是二人的借款,存在很大疑惑。

第二、银行自始至终没有收到吴阿姨的存款,祁某利用职务便利打印存折,且存折显示的金额明显超出吴阿姨的正常存款。祁某已经涉嫌经济犯罪被判刑,自然应当由祁某来承担责任;

 
第三、法院利用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作为本案基本事实认定的依据和来源严重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吴阿姨基于对祁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信赖向祁某交付资金,意在通过祁某将钱存入银行,祁某也为吴阿姨出具了存折,吴阿姨有理由相信其资金实际上已经进入银行,双方实际上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

第二、祁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吴阿姨的资金,银行存在对工作人员管理不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的问题,具有重大过错,自然应当对吴阿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祁某涉嫌犯罪的判决自然可以作为本案审批的依据。

第四、本案虽然存折上显示吴阿姨在银行存入180万余元,但经过调查,吴阿姨只给祁某转账125万余元,而非180万余元,因此,法院对超出125万的存款不予支持。另外,案发后,祁某主动退还吴阿姨10万元,法院也予以认可。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吴阿姨11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