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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市场监管判例选(价格监管篇)

 夏大壮 2022-06-28 发布于河北

案例选

价格监管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内容。

近期,质量云收集整理了一批价格领域判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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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依据所涉各分支机构的违法所得总和作出本案所诉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从行政法比例原则看,分别处罚与合并处罚均以违法所得为基数,违法所得总和在本案中是定数。

从行政管理目标和行政效率看,由于决策机构是原审第三人,对其直接作出处罚更利于其积极改正、加强管理,而合并处罚则行政效率更高。

请看:21个分店只作1个价格处罚,可以吗?违法所得算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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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河南省道路运输协会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又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法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仍未经过复议审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协会对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看:价格行政处罚复议前置,还有这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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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认为:先不论《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是否有对案涉价外收费违法行为的具体罚责,一种价格违法行为被认定后,监管机关因为没有找到处罚依据而单纯回复利害关系人“不予处罚”,放任违法行为存续,没有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显然不能被认定为全面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

请看:价格举报不处罚,法院认为表述极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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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认为:九洲公司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辽源市发改委未有证据证明有危害后果发生,原审判决不予支持辽源市发改委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请看: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了,法院为什么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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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认为:被举报商品可能在“¥39.00,折扣5.1,¥19.90”的标价上存在不够规范之处,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证据显示已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后果,本案是否存在需要行政处罚的价格违法事实,并未超出执法机关的酌情处理范围。

请看:差一分钱,举报了!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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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认为: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即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

本案原告的诉请实质上是一种举报行为,该举报的作用主要为行政机关查处违反《江苏省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10]69号)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

请看:举报乱收费,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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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认为: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需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等一般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进行。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背前述规定及市场规律,为《价格法》所禁止,其合法性应受到否定评价。

请看: 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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