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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公文的通知

 求知881 2022-06-29 发布于河南

豫政办[2004]8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围绕大局,转变作风,真抓实干,狠抓落实,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精简公文再作如下通知: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精简公文的重要意义。一是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都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转变观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精简公文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下决心把发文过多、过滥的问题解决好。二是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从源头上解决发文过多问题。三是要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反对“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以批示贯彻批示”,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四是要积极利用现代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手段开展工作,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来推动工作的做法。

  二、严格把关,大力压缩发文数量。发文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实效,力求解决实际问题。

  1.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如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力求简短。

  2.凡是可以用政府办公厅(室)文件解决的问题,不发政府文件;可以用便函解决的问题,不发正式文件;通过办公自动化网络下发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再印发纸质公文。

  3.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周知性公文在新闻媒体刊播,不再另发纸质文件。

  4.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公文印发,可由部门印发或在内部刊物上刊登。会议上已印发的,会后不再以公文形式重复印发。

  9.上级的公文,如需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一律将原件翻印下发;确需本级、本部门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防止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三、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1.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行文或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行文或者批转、转发。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纪要、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工作部署等,一般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批转或者转发。重要的,经请示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可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或者“经政府负责同志同意”,仍由部门发文。

  2.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3.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

  四、下大力气提高文件质量,进一步压缩简报报送范围。

  1.严格把好公文的政策法规关,对拟印发的公文,不仅要认真审核体例、格式,斟酌文字,更重要的还要审核公文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是否按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法律法规的公文,是否征求了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避免文件与文件打架、法规与法规打架、文件与法规打架的现象,确保发出的公文规范、合法、统一。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内容要言简意赅,言之有物,反对空话、套话;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制定措施要切实可行。既要加强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在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2.严格规范上报公文程序。各地、各部门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应由主要负责人(指行政机关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上报的公文,统一由机关文秘部门受理。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也不得将需要审批的公文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公文报送上级机关或上级机关负责人。除有特别规定的外,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业务问题的,可以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行文,不必经政府转办。

  3.要加强收文审核,把好公文进口关,从源头上控制公文数量,提高质量。文秘部门对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方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4.精简简报。各省辖市、省政府各部门的简报可以报送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得直接报送。省辖市、部门需要报送省政府或办公厅的简报,应向省政府办公厅备案。今后凡不在备案之列的简报一律不予受理。对现有的简报要清理压缩,该停的停,能并的并,每个单位原则上只保留一种。

  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本部门精简文件的工作作出相应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要对各市、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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