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时,可采取的调查措施达19种,其中查询、调取2种措施使用最为广泛,功能也最为强大。该2种措施可使监委全面了解被调查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出行等与犯罪有关的信息。 根据《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纪委监委的19种调查措施具体如下: 一、谈话 1.初步核实阶段就可以采用; 2.初步核实阶段一般不与被核查人接触;确有需要与被核查人谈话的,须按规定报批; 3.如果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被调查人。 二、要求说明情况 1.初步核实阶段就可以采用 三、要求就其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 1.初步核实阶段就可以采用 四、讯问 1.立案以后才可适用; 2.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仅对被调查人适用。 4.讯问是办理案件的关键环节,能不能突破案件,关键就看你能否把口供拿下来。 五、询问 1.初步核实阶段就可以采取; 2.可对证人、被害人等人员适用。 六、查询 1.初步核实阶段就可以采取; 2.查询对象为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3.其作用可不动声色地摸清被调查人员的底细。 七、冻结 1.立案之后才可采取; 2.冻结对象为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3.冻结财产须为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4.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到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八、搜查 1.立案之后才可采取; 2.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地方进行搜查; 3.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4.应避免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适宜在搜查现场的人在场。 九、调取 1.初步核实阶段就可以采取; 2.查封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十、查封 1.立案之后才可采取; 2.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查封财物,须为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十一、扣押 1.立案之后才可采取; 2.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扣押财物,须为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十二、勘验检查 1.初步核实即可使用; 2.对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电子数据等进行勘验检查; 3.勘验检查现场、拆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4.可对有关人员人身进行检查。检查女性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被调查人拒绝检查的,可以依法强制检查。 十三、调查实验 1.调查实验,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调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十四、辨认 1.组织被害人、证人和被调查人对与违法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者场所进行辨认; 2.组织被害人、证人对被调查人进行辨认; 3.组织被调查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 十五、鉴定 1.初步核实阶段就可以采取; 2.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3.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须告知被调查人及相关单位、人员,送达《鉴定意见告知书》。 十六、留置 1.立案之后才可采取; 2.留置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留置措施自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拘留时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4.留置是取代'两规'、突破案情的'撒手锏'。 十七、技术调查 1.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才可采用,最长为6个月; 2.初步核实阶段,市级以上监察机关才可采用。 十八、通缉 1.监委作出通缉决定,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立案之后采取。 十九、限制出境 1.须经省级以上监委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2.限制出境措施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到期自动解除。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每次不超过3个月。 以上19种调查措施,均须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