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办案期限之3个月、6个月规定】3个月、6个月的办案期限见于留置、技术调查、限制出境和冻结4种调查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留置时间最长为3个月,自向被调查人宣布之日起计算;延长留置的,延长期限最长为3个月,而且只能延长1次。 2、技术调查措施的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延长技术调查措施的有效期的,每次最长为3个月,且延长的次数没有限制。 3、限制出境措施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到期自动解除;延长限制出境措施期限的,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而且延长的次数没有限制。 4、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冻结期限到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续冻的次数没有限制。 10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