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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用到位破产重整路更宽

 岸居居 2022-06-30 发布于广东

  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胡海啸 通讯员 赵英

  6月17日,第二届胶东企业破产重整涉税论坛在青岛举行。本届论坛总结了一年来破产重整领域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探讨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遇到的涉税问题。本报记者采访发现,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税收问题十分重要,甚至会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正因如此,由青岛市税务学会、青岛市国际税收研究会、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主办,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承办的这届论坛,吸引了破产领域的诸多知名学者、媒体和相关企业的关注。

第二届胶东企业破产重组涉税论坛现场     胡海啸 摄

  破产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所实施的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投资股东的损失。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企业破产而带来的失业人口的增加,保持社会稳定。为了支持企业破产重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做好整体方案设计

  对已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的企业来说,最缺的就是资金。而能否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最合适的破产重整方案,直接决定了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成本。专业人士建议破产重整企业,在方案设计环节,要仔细分析税收优惠适用条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重组方案。

  在破产重整领域,债务重组是比较常见的业务,重组方案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许多破产重整企业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这将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现金流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

  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战成说,通过“债转股”方式开展债务重组的企业,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可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重组的资金压力。值得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相应条件。例如,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政策具体适用过程中,企业务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合适的选择。”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破产重组业务部负责人丁燕分析,实务中,为避免债务豁免产生过高的所得税,在设计“债转股”方案时,可采取收购债权后转股、一元价格债转股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组。

  在重组过程中,如果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可能产生的所得税额过高且需要一次缴纳;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重整企业的所得与债权人的损失将暂不确认,但是在后续转让股权时还要处理,这等于让债权人付出了时间成本。由于具体处理方法因案而异,债务人与债权人如果想达成一致,不仅要调和双方在税务处理规则适用上的矛盾,而且要注意“债转股”价格的确定,提前做好相关研判。

  高度重视新生税费

  对破产重整企业来说,在破产重整方案具体实施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发生应税行为,从而产生新的纳税义务。例如,企业继续营业,产生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资产处置,会产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流转税;办理注销,清算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即墨区人民法院四级警长崔承乾告诉记者,一些企业对于新生税费问题重视不够,导致后续发生争议。

  吴忠市N公司的破产案例就十分典型。据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办公室一级执法员梅明慧介绍,N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破产财产,并以2050万元拍出企业所持有的26.2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竞拍协议中约定,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受人后续并未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税企双方产生了争议。

  在当天的讨论中,专业人士认为,因破产财产管理、变价所产生的新生税费,应属于破产费用;因继续履行合同,或因维持经营而销售产品等产生的新生税费,应属于共益债务。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且清偿顺序应在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普通破产债权等之前。也就是说,破产重整企业有义务及时、合规计算缴纳新生税费。

  青岛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张振岩提醒,实务中,一些破产重整企业会直接将存货、设备或其他小额零星资产对外销售或变卖,对于这类资产处置,破产管理人需要及时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有时会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将资产变价抵债给债权人。在抵债过程中,企业应该注意明晰抵债金额,提前研判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缴纳因抵债产生的相关税费。

  在此过程中,企业还需要关注发票的合规管理问题。张振岩提醒,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破产管理人可以使用破产企业的原有发票,破产企业没有发票的,破产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需要提醒的是,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对破产重整企业发票开具问题的管理规范不同。“破产管理人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张振岩说。

  妥善解决个性问题

  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往往也具有个性化特点。这种情况下,专业人士提醒,企业可以借力税务部门个性化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青岛市税务局公职律师贾艳萍长期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比如,一些破产重整企业在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时,需要借助税务部门个性化服务,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及时发现涉税风险点,避免后续涉税风险。贾艳萍说,不同企业特点不同,需要重点解决的实际问题也不一样,在此过程中,税务部门个性化服务不可或缺,且作用很大。基于此,青岛市税务部门为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提供便利,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破产涉税企业服务专窗,一窗式为破产企业办理发票申领、开具,注销,欠税核销等业务。

  近期,青岛甲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就积极借力税务部门个性化服务,及时纠错挽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获得了重整成功后发展的资金支持。据介绍,甲公司在破产重整后,由于前期数据申报错误,相关退税款项无法通过申请。为此,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专门成立服务团队,帮助企业协调上级部门,对后台数据进行运维,调整相应数据,成功申报出口退税4000多万元,申请退还留抵税款9000多万元,企业资金压力大大减轻。

  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局长徐伟发现,重整完成后,许多企业都很关注纳税信用修复的问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税务局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涉税事宜的意见》,对破产企业相关涉税事宜作了约定。对于破产重整企业,青岛市税务部门提供相应的绿色通道,在受理企业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重新评价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企业可及时提交申请,获取修复纳税信用的必要支持。”徐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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