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是不对,但你不追,他会跳河吗?快赔158万!”江苏苏州,连某在盗窃了几户住户后,又想继续撬开另一户人家的房门时,房主听见有人在撬自己家的门,便通知了小区保安,并报了警。 接到电话的保安立刻赶往业主家,在一个拐弯处,保安发现了和业主描述一致的窃贼连某,连某做贼心虚,看到保安拔腿就跑。在跑到一条小溪边时,他突然想到了一个自以为很好的办法,急忙翻过围栏,钻入了一片水草之中。连某看着冲上来的保安,立刻往深水区游去。 但连某不会游泳,进入深水区后,他挣扎了一下,便沉入水中。起初,保安以为连某要潜入水中逃跑,可等了许久也不见连某冒头,心中生出一股不好的预感,当即沉入水中搜寻,却并未发现连某。 后来,赶来的警察派人去打捞,但连某被救出来时,已经身亡。 就在民警们对连某的事情进行调查的时候,小区里的其他住户也报案称,家里的东西被偷走了,被盗的有金银首饰,有购物卡。而这些财物在连某随身携带的十几个塑料袋里找到了。 连某的家人随后将该小区的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8万元。他们觉得,如果不是保安追赶,连某也不会被淹死,连某落水后,保安没有立即救援,肯定是有过失的。 这个案子近日法院做出了判决。 真不知道连某家人怎么想的,怎么会有勇气起诉物业公司?还一下索赔158万元,光是案件受理费,就得交2万元左右吧!就算减半,也得1万元左右,真不怕这个钱拿不回来吗? 其实,之前也有类似的案件发生。是某地警察抓赌时,一个赌徒从窗户翻走,跳上旁边的房顶逃跑,结果摔下死亡。事后,赌徒的家人也把警察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从法律上来说,连某的家人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呢?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我们要看看,这位保安在追赶中,到底有没有过错。 首先,连某有盗窃嫌疑。 即使连某的偷窃金额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条件,但他多次进入小区的业主家盗窃作案,也可直接认定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以,连某自己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2、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协议时,应尽到对业主的人身、财产的保护责任。而作为小区的保安,也有义务尽到这一责任。 此次事故中,保安是出于对业主生命财产的保护,对连某穷追不舍,他也是尽职尽责。而且,保安并没有伤害连某,也没有出言挑衅。所以,保安的行为没有任何过失。 连某是成年人,明知道自己不会游泳,还进入深水区,明知道会有生命危险,可他还是选择了无视,这本身就是他的过错。而且,连某不会游泳,这保安也不清楚。在发现连某有溺水的危险后,保安立即跳入水中搜寻,这已经是很好的表现了。 综合来看,这件事情物业没有任何责任,并且物业公司也帮助住户挽回了损失,这是他们应该做的,应该得到表扬。 连某在本案中已死,所以不需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但连某盗窃业主的东西,理应退还,如果有损失,还应当赔偿。而这个赔偿,应当从秦某的遗产中支出。如果秦某的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物业无需担责,驳回了秦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结果也再次让人再次想起最高院所说的:“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让司法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善良风俗。” 不追不会跳河、可不偷怎会被追、悲剧源头是窃所导致。为贼心非念咎由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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