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律师解读: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新亮点

 激扬文字 2022-06-30 发布于四川

强制执行作为民事案件判决以后通过法院强制的手段,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这是一种很常见的程序,当事人最终的目的想实现自己的债权,95%的民事案件绝不是限于手握一份胜诉的判决书。在以往强制执行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仅针对特定的问题发布专门的规定、答复、批复等。民事强制执行法实施以后,将执行统一的标准,作为代理人将能更好的预判案件走向。笔者代理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以后历经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件现在已经进入高院再审程序,过程可想而知。民事强制执行法由来呼声已久,6月21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专门立法保障。笔者结合草案相关具体条文,口语化的方式解读存在哪些亮点,供同行查阅。

亮点(一)

执行时效为三年

【草案第十五条】: 执行依据确定的民事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不满三年的,执行依据作出后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律师解读】:在以往执行时效统一为2年,现在变更为3年,也是为了适应《民法典》针对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且特别提出即使没有规定三年的,执行一律按照判决以后起算3年的时间。

亮点(二)

明确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草案第十九条】: 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人可以作为被执行人。下列主体可以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四)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债务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主体;(五)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出资人;(六)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律师解读】:以往各地法院针对变更,追加的标准严重不统一。笔者曾在湖南中部基层法院追加过未届清偿期股东为被执行人,且获得追加成功的裁定书。法院在材料接收后远远超过60日的规定,说明追加时间和标准在以往是法官自由裁定,实践中往往听到当事人说被执行人公司是个空壳,财产都在股东个人名下,在以往我们的答复是说要看当地法院怎么看待能否追加股东。笔者也碰到过有些法院的执行法官,明确答复不能追加, 你怎么不在诉讼的时候列为被告。相信以后会有明确的追加依据“投资人等主体、出资人和有限合伙人”。

亮点(三)

不履行执行和解的救济途径

【草案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原执行依据再次申请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在执行过程中一些比较狡猾的被执行人往往会跟申请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采取能缓就缓、能拖就拖的手段拖延支付。当事人往往基于各种考虑,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或一年的时间,实际上是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机会,我的建议一般不这样操作,依程序采取执行手段。草案明确再次申请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见过很多和解协议,有的内容几乎是全部打回原位,只能重新依据协议提起诉讼,更有甚至,和解协议没有明确具体的履行日期,所以专业的事情还是找个专业的人拟定比较靠谱。

亮点(四)

明确送达地址的确认

【草案第二十九条】: 执行中,受送达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确认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未确认送达地址的,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确认的,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登记地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在诉讼、仲裁、公证等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适用于执行程序,但是申请执行时执行依据已经生效一年的除外。

【律师解读】作为代理人都知道送达地址确认有多重要,没有送达地址一些案件就无法推荐,送达开庭传票,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均需要明确具体的地址,草案明确自然人户籍登记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送达地址。在诉讼、仲裁、公证等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直接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一定有在先的送达地址可以直接适用。

亮点(五)

明确执行公告送达期限

【草案第三十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公告送达。对执行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对同一受送达人需再次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律师解读】现行的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期限为30日,草案规定执行公告可以使用互联网等公告送达,且仅需15天,时间缩短一半,对同一受送达人需再次公告送达的仅需3日,时间大大缩短,为提高执行效率提供坚实的保障。

亮点(六)

首次法律规定律师调查令

【草案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其授予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拒不协助的,依据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解读】调查令这个目前在各个法院,各个部门的签发率,认可度并不高。调查令仅在个别地区或省份实施,没有统一的认识,比如湖南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在浙江不一定管用。因此,只有在法律上统一规定,在具体部门上普法,才能扩充调查令的普遍适用性。以往也有过相关部门不予配合调查令的实施,受到法院罚款的新闻,相信全民普法,这样的新闻也会越来越少。

亮点(七)

拘留可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草案第六十四条】: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收拘。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拘留人。人民法院拘留被拘留人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律师解读】目前的司法拘留仅靠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拘留,一般以谈话的形势引导被执行人到法院,随后进行拘留。一旦被执行人不配合,力度很有限。草案规定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拘留人,笔者认为一旦移交公安,拘留措施极大的提高,笔者目前代理的案子,一直跟法官沟通拘留被执行人的事情,法官答复,你把人找到,通知我们去抓就是,作为当事人哪有那么多时间去蹲守,且拘留期限仅15天,付出和回报不一定成比例。

亮点(八)

金融机构不协助法院执行怎么办

【草案第一百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接到查封通知后,擅自支付的,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在擅自支付的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金融机构收到划拨通知后,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在拒不执行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

【律师解读】实践中部分银行为了保住被执行人的存款不被法院扣划,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扣划通知书时,不及时履行扣划手续,甚至以银行内部规定领导审判为由,拖延协助执行甚至通风报信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针对该情况。草案明确擅自支付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在擅自支付的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也就是说银行的行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损失,法院直接扣划银行的账户。

亮点(九)

被执行人的债权能否可以执行

【草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的,应当向第三人送达查封令,禁止其在查封额度内清偿该金钱债权。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交付物或者转移权属的债权的,应当向第三人送达查封令,禁止其交付或者转移权属。 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租金等继续性给付金钱债权的,查封效力在查封额度内及于查封后第三人应付的金额。

【律师解读】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法院依然可以对其查封,禁止其在查封额度内清偿该金钱债权、禁止其交付或者转移权属。针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租金均可以责令第三人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因为被执行人可期待债权是无法通过法院的网络财产查控报告体现,所以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财产线索给法院也是执行程序很关键的操作。

专业律师法律咨询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
法律咨询局
500

亮点(十)

被执行人免除第三人的债务怎么办

【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 查封债权后,下列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该债权:(一)第三人擅自清偿或者以查封后取得的债权主张抵销;(二)被执行人作出的免除、延期等不利于债权实现的处分行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保险公司解除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本节规定执行其享有的现金价值债权。

【律师解读】:该情形法院针对被执行人第三人处的债权串通抵抗执行作出规定,第三人往往可能会配合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并主张抵消,不存在在债权债务关系,导致执行第三人处的财产落空。针对被执行人的保险合同能否作为执行标的,草案也有了明确规定,可以执行其享有的现金价值债权。

亮点(十一)

共有财产能否执行,如何执行

【草案第一百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按份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所占份额。共有财产便于实物分割,且实物分割不减损其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割后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律师解读】:针对共有的财产能直接实物分割的实物分割,不能分割的裁定以实物、折价或者变价方式分割。分割后,执行被执行人分得的财产。被执行人怠于申请分割,影响执行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被执行人申请分割。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就是共同房屋执行的问题。所得执行款按照被执行人和共有人出资额占比进行分配;不能确定出资额的,等额均分。

亮点(十二)

申请执行分配、方案、原则

【草案第一百七十六条 】: 申请分配的,应当在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之日前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分配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事实以及理由。

第一百七十九条:执行款在优先清偿执行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维持债权人基本生活、医疗所必需的工资、劳动报酬、医疗费用等执行债权;(二)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三)其他民事债权。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民事债权,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

【律师解读】:针对同一被执行人被多个申请人执行人申请分配的问题,明确了具体的提出分配的时间,送达第一个当事人之日前提交申请书。分配的顺序有点类似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针对民事债权,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所以说谁查封的早,先分配谁的,作为专业的律师,一旦接受民事诉讼,首先提出的就是诉讼保全,为后续的执行提供有力支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