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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研究丨强制执行正式立法,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刘甫律师团队 2022-07-10 发布于北京

引  言
20226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正式出炉,共417207条。“强制执行”是民事判决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是强制力与公权力的体现。“强制执行”原本仅为《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章节,现在单独立法对民事案件执行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本文为大家简析解读其中三个最大亮点。
亮点一:惩治“老赖”力度再次加强

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接到“财产报告令”的,应当按时到场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否则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或纳入失信名单。

高额罚款:强调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个人最高10/日、法人最高100/

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最长可拘留六个月

《强制执行法(草案)》摘录

第五十条 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法第五章第五节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或者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未于指定日期到场;
(二)到场后拒绝报告;
(三)虚假报告;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
(五)其他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行为。
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一百八十八条 被执行人占有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标的物而拒绝交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标的物为种类物的除外。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每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组织的罚款金额为每日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但是累计罚款的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亮点二:律师调查令制度正式确立

执行财产信息以往基本通过法院进行查询,但法院案件量巨大导致当事人查询财产信息的效率与结果十分不理想。

《强制执行法(草案)》正式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相关财产信息的查询与调查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代替法院积极主动的查询财产线索

《强制执行法(草案)》摘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其授予调查令。调查令由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发。

调查令应当载明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号、具体调查事项以及有效期等内容。

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拒不协助的,依据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存在超出调查令范围进行调查、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调查令或者调取的证据等滥用调查令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交回,并可以参照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亮点三: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监督制约

法院不积极履行执行义务、执行查封错误的情况如何救济,对申请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来说至关重要。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章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而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和人民法院的自行纠正制度;人民检察院发现怠于执行或执行错误的情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当事人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和复议,被错误查封财产的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法(草案)》摘录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已实施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相应的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 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可以在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或者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际享有民事权益,该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应当支持其异议请求;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十六条 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实施执行行为而未实施或者在执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结  语
《强制执行法(草案)》单独立法,彰显法治建设对强制执行程序以及构建诚信社会的力度与决心,草案中还有很多文中未列入的其他更新制度,如多位债权人下的财产分配制度、查封与轮候查封的处置权等,如有兴趣欢迎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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