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鉴定的劳务费用中包含利润27万元,二审再审均未支持,理由却不同 鉴定公司对实际施工人施工的水、电安装工程劳务价款进行了鉴定,鉴定的劳务价款中含利润271,541.85元。 二审法院法院认为: 利润的本质是企业盈利的表现形式,是企业为市场生产优质商品而得到利润。上诉人贺家元、余学平在本案中是提供劳务从而获得报酬,因此,其主张利润的理由不能成立。 云南高院认为: 利润271541.85元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因工程款利润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情况下的履行利益,而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故再审申请人主张给付利润无法律依据。 @民商事法律问题聚焦 @每日普法@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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