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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鉴定的劳务费用中包含利润27万元,二审再审均未支持,理

 haoshj0531 2022-07-01 发布于云南
云南高院:鉴定的劳务费用中包含利润27万元,二审再审均未支持,理由却不同

鉴定公司对实际施工人施工的水、电安装工程劳务价款进行了鉴定,鉴定的劳务价款中含利润271,541.85元。

二审法院法院认为:
利润的本质是企业盈利的表现形式,是企业为市场生产优质商品而得到利润。上诉人贺家元、余学平在本案中是提供劳务从而获得报酬,因此,其主张利润的理由不能成立。

云南高院认为:
利润271541.85元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因工程款利润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情况下的履行利益,而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故再审申请人主张给付利润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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