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判例:行政行为无需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合法性

 余文唐 2022-07-01 发布于福建

【裁判主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被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前提。只有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拘束力,无需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合法性。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行政行为合法,实质上并不存在行政争议,并非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案件编号】 (2020)最高法行申6578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只有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若非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之前,都推定其为合法有效,无需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合法性。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行政行为合法,实质上并不存在行政争议,并非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