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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房屋抵顶协议未约定原工程款债务消灭的,承包人是否仍可主张工

 昵称55323274 2022-07-02 发布于江西
高院:房屋抵顶协议未约定原工程款债务消灭的,承包人是否仍可主张工程款?

法院认为:
关于房屋抵顶款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
《以房抵款协议书》第2.2条约定:“元森公司、中建七局、融安公司一致确认并同意,附件一所列房产的实际总价金额为6591.0525万元。其中元森公司仅向中建七局抵付上述房屋50%的房款,即元森公司实际抵付中建七局未付工程款金额为3295.5262万元,用于专项偿还3295.5262万元未付工程款;其余50%的房款仍为元森公司所有。”
第2.3条约定:“元森公司、中建七局、融安公司三方同意,元森公司用附件一所列房产抵付中建七局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及中建七局用该房产抵付融安公司欠款应同时发生,即元森公司向中建七局抵付工程款3295.5262万元,且中建七局向融安公司抵付工程款3295.5262万元。”
该协议书第2.8条、3.4条虽约定因元森公司原因造成融安公司无法办理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手续,元森公司同意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抵付价款收回未售部分的房屋,并向融安公司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支付未售房屋相应抵扣的工程款,中建七局不承担房屋风险,但该协议中并无三方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故该协议系三方当事人另行增加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并不免除元森公司、中建七局的相应付款责任。
已生效的(2020)甘01民初386号判决查明,抵扣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未实际履行,故融安公司主张中建七局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且中建七局在该案中起诉请求的工程款中包括3295.5262万元抵扣房屋款,而该判决亦支持中建七局的此部分诉讼请求,现中建七局以其已退出抵扣债务的履行为由请求扣除3295.5262万元房屋抵顶款,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甘民终61号 ·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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