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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官拒绝其作为某民事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为由,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法官侵犯人权的行为,公安机...

 见喜图书馆 2022-07-04 发布于山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

(2019)最高法行申4362号  


再审申请人杨某权因诉山东省肥城市公安局桃花源派出所(以下简称桃花源派出所)、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肥城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19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杨某权以肥城市人民法院法官拒绝其作为某民事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为由,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肥城市人民法院法官侵犯人权的行为,桃花源派出所受理后认为其报警诉求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杨某权,依法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肥城市政府据此作出的肥政复决字[2016]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其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杨某权的申请再审主张及理由,经审查,尚不足以否定原审生效裁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某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权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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