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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先生把价值4000多万的一套房租给陈女士,一年后陈女士连

 百花A彩虹 2022-07-04 发布于江苏
北京,张先生把价值4000多万的一套房租给陈女士,一年后陈女士连续几个月未交房租,张先生感觉不对劲上门,没有想到房子被陈女士以1800多万的低价卖了出去,而且有齐全的手续给买房者,张先生要求买房者搬离却遭到拒绝。
很多年前张先生有点闲钱,感觉房价有上升的趋势,就打算买房子来增值,于是花了2400多万买了一套房。由于他住在另外一套房,这套新买的房不打算入住,就简单地进行装修打算出租。
出租的消息放出去没有多久,陈女士就联系上了张先生,表示她很喜欢这套房子,当时张先生看着陈女士面善,觉得她应该是一个不错的人,于是就和陈女士签订了租房合同,以每个月7万元的价格出租。
出租的第一年,张先生每个月都能准时收到租金。可是一年之后,陈女士开始不交房租了,起初张先生没有在意,觉得偶尔延迟不是什么问题,可连续几个月都没有收到租金,张先生感觉不大对劲,于是决定上门催缴。
到了房子那里之后,开门的竟然是个陌生人。张先生就询问是否是租客陈女士的亲戚朋友,当听到对方回答是业主时,张先生懵了。
后了解对方是从陈女士处花了1800多万买的,张先生非常吃惊,现在这套房的市值已经达到4000多万了,竟然被低价转卖了。而且对方还拿出买房的各种资料,手续齐全。他实在是想不明白,陈女士一个租客是怎么把房子卖掉的。来不及多想,张先生赶紧报了警。
而很快陈女士因涉嫌诈骗被警方逮捕,同时通过审讯得知陈女士几年时间在这个小区一共低价转卖了20套房,金额高达2亿。得知这个消息,张先生马上找到买房者,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希望他们能够搬离把房子还给自己。
可买房者觉得自己买房手续齐全,而且还有小区方出具的入住证明,自己是受害者,在事情还没有结论之前,谁的责任还不明朗的情况下不会搬离。
之后买房者不仅霸占房子不搬,还请来保安24小时守住门口,张先生根本进不了门口找他协商 。张先生表示希望协商能够让买房子搬离,如果他们坚持不搬离,只能运用法律手段。
买房者在张先生的再三催促下仍然不愿意搬离,甚至请保安守住房子,不给张先生进门,那么如何定性他们的行为呢?
1.买房者之所以不愿意搬离,是觉得自己买房的材料齐全,房子是自己花钱通过正规途径买的。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买房签合同的是陈女士,而陈女士只是一个租客,她只有房子的使用权,是没有房子的处分权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而从本案件中我们知道,陈女士已经涉嫌诈骗,签订的合同属于诈骗合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2.买房者买房合同无效,房子仍然是张先生的,而张先生要求搬离是合情合理,如果买房者霸占不愿意搬离,属于侵占他的合法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对于买房者来说,虽然花钱购买了房子,但是并非和房主张先生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和张先生无关,没有理由占着房屋不还,张先生是有权利要求搬离房屋的。
3.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买房者霸占房屋不愿搬离,已造成了张先生的损失,张先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张先生可以按照之前的租金收取来填补自己的损失。
@神州亿哥 买房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心眼,特别是明显比市场价便宜得多多的房子,千万不要贪小便宜,否则一个不小心,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花钱买房被骗,拒绝房主的要求搬离,你怎么评价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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