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案释法丨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单位犯罪司法认定

 见喜图书馆 2022-07-05 发布于山西
在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单位犯罪认定中,据以判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四项标准以“单位意志”为核心。由于银行放贷行为本身具有收取利息的目的,因此即使银行没有直接通过发放贷款获得直接的好处或利益,也有可能因为未尽审查职责而构成本罪,因此不涉及到“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判断。因此,本罪单位犯罪认定的核心问题就是“单位意志”的判断问题,即发放贷款行为本身是否能够体现单位意志。关于“单位意志”实务中较难认定,这是由于单位本身没有意志,单位的意志来源于单位中自然人的意志。因此,“单位意志”的判断问题就转化为哪些人的意志可以代表单位意志,这些自然人的意志转化为“单位意志”需要怎样的形式和程序,笔者通过公开查询整理相关案例说理部分如下。
(一)银行党委及贷审会的集体决策可以体现“单位意志”。
1.《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某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辽05刑终107号
在案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文件及会议记录、证人孙某1、姜某、王某1、王某2、姚某、柳某证言、上诉人孟某、黄某供述等证据互相印证,可证实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发放数额巨大的贷款,是上诉单位的惯例和实际决策状况,涉案贷款亦由党委会决策和确定;上诉人孟某、黄某作为上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下属工作人员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后,明知他人借名贷款,对贷款用途不明、抵押物评估价值过高等问题未尽审查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国家规定,决定发放涉案贷款,导致贷款在案发前未能收回,且损失部分贷款利息,上诉单位和上诉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以上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杜某伟等人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吉0322刑初71号案例
梨树农联社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决议,体现单位的意志,决定以个贷形式,让没有担保能力并采用虚假担保的某某公司担保贷款的方式化解某某集团贷款集中度问题,主观上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落实,由多个部门多个人连续的协商、组织、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行为,顶名的贷款已履行发放贷款手续并实际发放到顶名贷款人名下,并被挪用,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给梨树农联社造成贷款逾期不能收回的特别重大损失的结果,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系单位犯罪。
(二)领导代表单位决定不必然体现“单位意志”
1.《王某、刘某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豫0183刑初678号案例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本案中各被告人供述仅证实向村镇银行领导汇报过情况,涉案的担保公司某公司授信额度虽系单位决定,但涉案贷款的审批应当按照村镇银行贷款规定,对涉案贷款发放并未进行集体研究,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违法发放贷款系单位决定,系单位行为,
2.《刘宁洪锋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渝04刑终23号案例
城东资金互助社的贷款管理制度中已经明确了放贷对象是入股社员,并对贷款条件、贷款程序作了具体要求,刘宁、洪锋违反单位的贷款管理制度对外发放贷款,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不属于单位行为。另外,根据二上诉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对外发放贷款均系刘宁决定,并非依规由审贷小组审查通过,(三)单位意志支配下违法发放贷款不必然构成单位犯罪。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