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发布实施。该规定明确非法放贷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放贷人的刑事责任。那么从刑事立案标准的角度而言,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行为人才可以构成刑法所规定的非法经营者呢? 依据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非法放贷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基于上述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要构成非法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2.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3.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 对于第1、2项的构成,在上述意见规定中已经明确,此处不再赘述。关于第3项条件的构成,结合该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一方面上述放贷行为的实际年利率应当在36%以上(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另一方面应当符合相应的金额或情节规定。这里的情节规定,指的是应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条件:a、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b、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c、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d、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非法放贷行为所涉的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条件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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