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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的个税筹划(三)

 笔记财税 2022-07-0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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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ABOUT US

【容信税务师事务所】是从事财税法一体化服务的综合机构。专注于税务风险管理、财税规划、税务争议解决,为企业财务、税务、法务合规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前两篇为大家分析了将工资包装成咨询费通过咨询公司发放以及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工资逃避申报个税的税务风险,本篇为大家分析通过平台发放工资的税务风险。

案例

2021年6月,杭州稽查局发布当地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税务处罚:

该单位在2017年5月-2018年12月,通过某平台向员工及加盟服务站店员发放奖励金23,054,333.69元,其中,账外工资薪金10,179,933.69元,劳务报酬12,874,4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处罚款114,036.14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6.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容信短评

杭州稽查局公布的该处罚中未详细说明平台发放工资的具体形式,合理推测可能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发放:一是通过购买该平台的购物卡,然后将购物卡发放给员工;二是直接在该平台发放积分,购物时再将积分当作现金支付;三是找平台转账代发工资。

依据税收法律规定,不论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该由支付工资的企业代扣代缴个税。依法办税、依法缴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扣缴,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如果通过公户向员工发放工资,不仅可取得有效凭证,也方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通过平台发放工资福利,却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可能面临税务处罚。同时如何取得发票也将是一大问题,如果将这部分工资性质的款项开具成咨询费、开发费、购买商品等费用名目的发票,还会涉及到虚开发票的问题。所以通过平台发放工资要慎重,不仅需要考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还需要考虑如何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为大家讲述的通过平台发放工资的税务风险,下篇文章将为大家分析假借费用报销名义发放福利费、补贴等费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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