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状 监狱警察常被形容在“刀尖上跳舞”,坐在“火山口”守着“炸药库”,他们不仅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还承担着严苛的刑事追责的风险。 在监狱警被刑事追责的案例中,玩忽职守案是最常见的,无疑是悬在监狱警察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本文通过检索16起监狱警察玩忽职守罪的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尝试发现共性问题。 一、样本来源 近年来,裁判文书网公布或公开报道的涉监狱警察的玩忽职守案共计16起,涉及监狱警察25人。 二、监狱警察失职情形的分类 通过检索的案例发现,监狱警察被追究玩忽职守罪的情形有:罪犯自杀9起、发生狱内案件2起(其中一起为王贯群案)、罪犯违规保外就医1起、罪犯感染新冠肺炎1起(任城监狱案)、管理失职2起(其中一起为警械具的使用)、监狱企业经营1起(未正确履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监狱民警因罪犯自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9起,占检索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 三、量刑情况 在16起监狱警察玩忽职守案中,共有25名警察涉案,其中,免于刑事处罚(仅定罪)18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1人,判处2年6个月的1人,判处2年3个月的1人,判处1年6个月的2人,判处1年的1人,判处5年6个月的1人。 其中,任城监狱玩忽职守案中,罪犯感染新冠肺炎,原省监狱局副局长、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副监狱长分别被判刑1年、2年3个月、1年。 在涉案的25名监狱民警中,其中,一线值班民警或监区领导有20人,党委书记、监狱长2人,省监狱局副局长1人,监狱医院副院长1人,副监狱长1人。可以看出,除了罪犯感染新冠肺炎这一非典型的特殊案件涉及的3人外,玩忽职守罪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监区一线值班民警或监区领导。 五、民警法定职责的认定 通过检索的16起案例发现,关于民警职责认定方面,几乎所有的判决书都将监狱管理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监狱警察职责的依据,无一起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为渊源。 当然,在监狱管理方面,鲜有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支撑,而是依靠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制定的大量内部规范性文件,不仅法律效力低,还存在制定的随意性、频繁性、运动式、修改不及时等问题。 玩忽职守罪客观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包括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职责,也包括未按法定程序和标准履行职责。 但认定监狱警察职责存在着随意化的情况,且以大量的监狱内部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因此,明确监狱警察的法定职责范围,厘清职责范围与工作标准,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若执勤民警无法定的义务,则无法律责任。如在王贯群案中,《辽宁省凌源市第三监狱规章制度》就被作为认定其失职的重要依据。认定监狱警察职责,必须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依据,不能以监狱一个通知、规定就认定民警存在失职渎职,监狱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极低,只能作为衡量监狱民警工作标准的依据,不应成为界定警察职责的文本依据。
在一些监狱民警玩忽职守案中,有些判决以概括性、原则性的职责规定为定罪依据,进而模糊了工作职责与日常生活的责任心的界限,导致处罚范围不合理扩大。 监狱法规定了监狱警察职责的法定范围,此外,监狱警察还有很多工作标准、纪律、职业规范与职业操守等,这些数量庞杂的概括性的职责是否能够作为玩忽职守罪职责内容? 故应该对玩忽职守罪的职责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对现存的监狱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防止玩忽职守罪成为监狱民警的“口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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