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印花税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从1988年开始已经实施了34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将退出历史舞台。
新《印花税法》实施后,税制及征管规定的变化主要有四点:
明确纳税地点一般为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纳税期限一般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税目由原来的 13 个税目调整为 4 个税目 17 个子税目,税率由4 档比例税率和 1 档定额税率调整为 5 档比例税率,同时,降低了五项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率:
⭐️承揽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建设工程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原先按对“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
如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等。
⭐️除记载资金账簿外,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管道运输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再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不征收印花税。
对比《暂行条例》,《印花税法》删除了“其他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的规定。而此前的规定是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印花税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