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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杨玲燕律师 2022-07-07 发布于辽宁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6年,治疗终结后受害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于2021年1月开庭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相关统计指标计算,而非按照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这是否对赔偿义务人不公平?

答:该问题涉及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上关于损害赔偿金计算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问题。确定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是指依据有关赔偿参数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大小时,应当以哪一时间点为标准进行的计算。例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其赔偿参数是“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该“上一年度”具体是指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或者侵权结果发生时的“上一年度” 抑或是指损害结果确定时的上一年度?这需要在审判实务中予以明确。理论上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主张应以侵权行为时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具体尚可区分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及侵权结发生时。理由是侵权行为时通常就是损害发生时,而损害发生时也就是赔偿义务发生时,以此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客观公正,权利义务的发生与权利义务的内容相一致。其二,主张以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理由是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大小须经事实审言词辩论阶段方能在司法上予以确定,并以之作为损害赔偿的事实基础。传统观点认为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该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涉及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的主要是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其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是指向未来,因此,确定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符合赔

偿未来财产损失的本质特征,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较为合理。第二,侵权行为发生时与诉讼行为发生时通常存在时间差,个别情形时间间隔还比较长,而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等并未在计算中予以考虑。我国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应当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价值基础,如果仍然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较低统计指标计算损害赔偿额,犹如刻舟求剑,受害人难免会因物价指数上涨而有蒙受赔偿缩水之虞;赔偿义务人则会因违反诚信原则故意拖延赔偿而获取不当的期限利益,故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不利对受害人的公正补偿。第三,赔偿以损害事实的确定为基础,而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以此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亦有法理依据。综上所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损害填补的实际发生时间与损害填补的利益的未来指向,更好地平衡了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双方的利益,具有合理性,审判实践中应当遵照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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