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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四)

 守静齋主 2022-07-07 发布于重庆
       《王安石传》载:“安石入对,帝曰:'唐太宗何如?’曰:'陛下当法尧舜,何以太宗为哉?尧舜之道,至简而不烦,至要而不迂,至易而不难。但末世学者不能通知,以为高不可及尔。’帝曰:'卿可谓责难于君,朕自视眇躬,恐无以副卿此意。可悉意辅朕,庶同济此道。’”

      王安石此语貌似鼓舞,实际上乃是侈谈。神宗少年天子初登大位,欲一新政事,宰辅应量力以引导天子。王安石一开始就希望神宗上法尧舜,又自以为得尧舜之道的真谛——这里便是以圣人传人自居——导引皇帝易如反掌,这是多么狂妄的态度。而神宗虽然以为年轻能力不及还要谦让,但终究血气方刚受不得鼓励,“可悉意辅朕,庶同济此道”表明他显然是同意了王安石的建议,自以为还是可能为尧舜的。

       《王安石传》还有一段:“有少年得斗鹑,其侪求之不与,恃与之昵辄持去,少年追杀之。开封当此人死,安石驳曰:'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彼携以去,是盗也;追而杀之,是捕盗也,虽死勿论。’遂劾府司失人。府官不伏,事下审刑、大理,皆以府断为是。诏放安石罪,当诣阁门谢。安石言:'我无罪。’不肯谢。”

       这个例子更表明了王安石的强横无理标新立异。求一物不得而强取去,只能算是偷窃或抢夺,怎么能等同于惑乱一方杀人越货的“盗”呢?而这个失去鹑的少年追杀他朋友,王安石的论断显然就是把那个抢走斗鹑的人作为盗贼,而少年视为捕盗者——前者当杀,后者可以行使捕盗者杀人的权力。这明明是强词夺理,抢夺一只斗鹑又怎么该偿命呢?失去鸟的少年又怎么可以行使捕盗者即司法机关的权力而杀人呢?明明是偷换概念,却蛮不讲理说无罪——光是不认错,已经不够坦荡了,又哪里有一点君子之风?

       《王安石传》又载:“欧阳修乞致仕,冯京请留之,安石曰:'修附丽韩琦,以琦为社稷臣。如此人,在一郡则坏一郡,在朝廷则坏朝廷,留之安用?’富弼以格青苗法解使相,安石谓不足以阻奸,至比之共、鲧。”对欧阳修、富弼的论断几乎可以看出王安石的丧心病狂。就因为欧阳修附丽韩琦,就说他在朝在野都坏乱政事,一点没有依据,就定这样的调子;富弼阻挠新法而解职,王安石认为不足以“阻奸”,乃至比之为共工、鲧——阻挠自己的新法就是奸人,就比成古代有大过错的人,这是怎样的强盗逻辑呢?反对自己的人,不依附自己的人,就认为是奸恶之徒,这不如同儿戏吗?不是只有小孩才认为不顺从自己的是坏人吗?这样定下调子,必欲除之而后快,又是怎样的自私蛮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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