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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隐遁B 2022-07-07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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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第 48 期

 唐 蓉 律师 

中熙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业务中心

前些日,笔者收到顾问单位的一起咨询,主要是关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对此,笔者检索了一些案例,我们先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1】

2020年2月,刘某应聘某公司市场总监一职。入职前,该公司向刘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在录用通知书中,写明了职位、工作职责、月薪、工作地点、入职要求等内容,还允诺 “凡在公司工作满1个年度, 且至当年12月31日尚未离职的员工, 公司将会在第二年度的4月份之前向其额外发放1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年度服务奖励”。

后刘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录用通知书中关于年度服务奖励的内容,公司做出相应解释后,刘某虽然有些不满,但最终还是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后双方发生争议,刘某要求该公司按录用通知的有关内容发放年度服务奖励,该公司予以拒绝。

刘某不服,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年度服务奖励。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进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就年度服务奖励这个事项,劳动合同中未做约定,同时劳动合同也未提及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所以从法律上看,该录用通知书继续有效,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录用通知书的内容支付年度服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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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胡某应聘了某公司设计师职位,后该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中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无试用期,工作一年后月工资为20000元。胡某收到该录用通知书后邮件回复该公司同意。胡某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看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签字确认了。

一年过后,该公司并未给胡某调整月工资为20000元。胡某才发现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无试用期,如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工作一年后可调整月工资为20000元,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不一致。

后胡某不服,提请劳动仲裁,又不满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劳动合同关于调薪的内容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不一致,但劳动合同成立在后,此时可就此事项认为是双方重新做出了要约和承诺。劳动合同内容与录用通知书不一致的,应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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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中刘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就“年度服务奖励”做约定,同时劳动合同也未提及劳动合同签订后,录用通知书的效力。因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录用通知书的内容支付年度服务奖励。

案例二,劳动合同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与录用通知不同,而基于劳动合同成立在后,认为是双方对同一事项重新做出了要约和承诺,因此法院认可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上述两个案例,法院的判决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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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笔者认为录用通知书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劳动者签字同意的行为,视为承诺;自劳动者承诺之日起,录用通知书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劳动者入职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如果两者约定不一致,应先看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如劳动合同直接约定,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录用通知书失效,则双方之间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

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则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涵盖了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如果包含了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后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共同变更了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应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未涉及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则录用通知书的内容继续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共同遵守录用通知书。

最后,建议用人单位注意尽量保持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约定当其内容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以劳动合同为准,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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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蓉

编辑:杜舒寒

美编:戴嘉倩

出品:熙窗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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