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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护照介绍

 昵称22998329 2022-07-08 发布于北京

难民通常是指因天灾或人祸被迫离开家园、流离失所的人。难民古已有之,如何安置和对待难民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战争导致了大量跨国难民,这些难民在陌生的国家里人生地不熟,语言可能也不通,他们不但需要基本的人道主义救援,同时也需要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以便在接收国当地工作、居住及生活。

下图这本编号为1235的护照于一战期间1916年8月5日在今天奥地利南部的圣波尔滕市(Sankt Pölten)签发,当时这里还是奥匈帝国的一部分,所以在护照内页有当时奥匈帝国皇帝弗朗茨·约瑟夫一世(Franz Joseph I)的名字,他的皇后就是著名的茜茜公主。该护照持有人是一位年轻的犹太学生David Oks,封面上有非常明显的外国人(Auslander)字样,护照登记的住址是圣波尔滕市的一个难民营(Flüchtlingslager),表明了他的难民身份;护照上还注明他进入难民营之前来自于波兰南部城市索斯诺维茨(Sosnowi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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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也签发过难民身份证件。下图是1921年4月底德国签发的一本编号为311的难民身份证件,签发给一名来自莫斯科的19岁年轻学生,名叫Boris Schaller,证件内盖有红十字会的难民章以及向他提供援助的说明。当时俄国因为内战导致了大量难民流往欧洲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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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国际性难民问题处理机构是1921年6月“国际联盟”设立的“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该机构是由挪威人弗里乔夫·南森(Fridtjof Nansen,1861-1930 年)倡导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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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森还是探险家、科学家  曾获诺贝尔和平奖

1920年代,因一战后多国边境重新划分及俄国内战导致了大批难民流往其他各国寻求生路,造成了诸多社会问题。1921年由南森提出并经国际联盟批准开始对这些难民发放“难民护照”,也称“南森护照(Passport Nansen)”。持有南森护照的难民虽然没有公民权,但可以获得工作许可、居住许可并可以旅行。1930年南森去世后,由“南森国际难民办公室”接替了难民护照的签发工作,直至1938年底停止运作,同年南森国际难民办公室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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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也同样造成了大量的难民。下图是一位名叫Anna Rupar的波兰妇女持有的难民护照,她于1874年出生在波兰南部城市雅罗斯瓦夫,1942年逃离波兰流亡到德黑兰。1943年波兰驻德黑兰大使馆签发该护照时她已经69岁,随后她被送往当时还属于印度的卡拉奇(现属巴基斯坦)的一个难民营。在护照上可以清楚地看到两个卡拉奇难民营的红色印章。1947年Anna返回波兰,结束了流亡的难民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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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成为了国际性难民问题的管理机构。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1月31日联合国大会在纽约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这两个联合国文件是二战后关于难民地位的国际性权威法律文件,对难民的身份认定、权利保障等做了规定。各国针对难民问题通常也会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对认定的难民也会签发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目前,签发给难民的身份证明大多名为旅行文件(Travel Document),而不是难民护照(Refugee Passport)。有些国家会在下方标注“Convention of 28 July 1951(《公约》1951年7月28日)”,表明这是根据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签发的难民证件;但也有些国家在封面不做标注,因为旅行文件的签发对象很多,难民只是其中一类。

下图是目前德国签发的旅行文件(Reiseausweis)封面,内页的说明指出,该文件仅用于持证人旅行之用,与持证人国籍无关。在德国官方网站上也进一步说明,持证人作为难民,不能从原籍国申请护照。如从原籍国申请护照,持证人将失去难民身份,从而失去在德国的居留权。这也是《公约》的规定,即如果难民恢复原国籍或取得他国新国籍,则停止适用难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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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持有难民护照的人可以前往所有已经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国家,但有些国家规定难民需要先获得签证才能前往。

爱尔兰签发给难民的旅行文件与德国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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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签发的难民旅行文件封面为绿色,并注明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签发,而美国公民的普通护照是由美国国务院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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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的旅行文件会在封面下方标注“Convention of 28 September 1954”,这是根据联合国1954年9月28日通过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签发给“无国籍人”的旅行文件,无国籍人并不等于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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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闻媒体上把因为战争流亡他国的人称为难民(比如前些年的叙利亚战争、目前的俄乌战争),也把因经济原因(饥荒)、环境原因(气候变化)流亡他国的人称为难民,但是从严格的法律定义来说,这些人并不属于联合国公约认定的难民。

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对难民的定义是: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其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既然不属于《公约》认定的难民,《公约》签约国自然也不需要承担该《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

我国于1982年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有保留的加入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对于国外难民在我国停留期间身份证件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做了规定: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附: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https://www./zh/documents/treaty/files/OHCHR-1951.shtml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https://www./zh/documents/treaty/files/OHCHR-19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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