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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内容分析第三篇/对象的概念

 解毒时光 2022-07-08 发布于北京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反复强调一点是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虽然同源,但有着形式上的巨大区别,理论理性是从感性上升到知性,从经验落实到概念,最终形成原理;而实践理性则是先从原理开始,然后向下落实到概念和感性里。

用一个并不十分恰当的例子来解释,就如牛顿发现万有引力一样,最初他被苹果砸中,这是一种感性经验,随后他通过思考,构建起了苹果、地球的概念,并在概念中找到了因果关系,最终得到了原理。这就是一个理论理性获得知识的过程。

反过来,如果借助万有引力原理来去指导实践,比如制造出火箭。那首先就要对这个原理有充分的理解,然后再确定要实现的目标,也就是原理的对象,研究原理对这些对象的概念是如何起作用的,最后需要在感性世界,也就是经验领域将火箭造出来。

在上一章中,康德明确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接下来,就该寻找这些原理所能应用到的对象的概念,只有这样,原理才能真正的一步步落实,而不再停留在理性当中。下面我们就进入第一部分要素论的第一卷分析论的第二章。

第二章 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的概念

这一章康德的核心目标就是要明确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的概念,按照他的习惯,一般会从总体出发,也就是先探讨一下实践理性的对象的概念,然后在其中分出哪些是纯粹的,哪些不是。

不过在这之前,有必要对这个题目进行一个简化解读。也就是说究竟什么是实践理性的对象。实践理性实际上就是意志,就是人想要做某事或者在某些事情中做出选择的能力。那么由此看来,意志的对象就是某个具体事么?

在上一章中,康德给出了道德律,道德律本质上是一个判断,通俗的说就是判断某些事该做还是不该做,这个核心就不在这件事上,而是在该与不该,也就是更进一步将,是这件事符合和不符合道德律。道德律是要对符合或不符合进行判断,也就是对一种“关系”进行判断,这个关系又是什么呢?康德这样解释——

“我所说的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是指作为自由所导致的可能结果的一个客体的表象。因而,作为这样一种可能结果而存在的实践知识的对象,只是意味着意志与对象或者它的对立面将由以被现实地造成的那个行动的关系”,简单来说,实践理性的对象,就是意志与行动之间的关系。

这里可能跟我们日常所理解的会有一些偏差,大部分人会说实践的对象,不就应该是具体的事情么?这个倒也没错,但作为“实践理性”,它的核心目标是判断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它的着眼点并不是每一件事情,而是该与不该,符合不符合,所以实践理性的对象就是意志与行动是否符合的关系。

并不是所有的实践理性都是“纯粹实践理性”。康德做出了如下的划分,如果一个行为是被纯粹实践理性所规定的,且并不在意最终实施的结果,那么对象就是纯粹的;相反,如果行为是被人的欲求所规定的,而且也是在乎结果是否是人所欲求的那样,那么这样的对象就是非纯粹的。

这样一来,就可以忽略千千万万种不同的行为,而在意志和行为的关系去考察实践理性。那么这种关系无非就是两种,行为与意志相符合,或行为与意志不符合。

康德是这么理解这两种关系的:“所以,实践理性的唯一的客体就是那些善和恶的客体。因为我们通过前者来理解欲求能力的必然对象,通过后者来理解厌恶能力的必然对象,但两者都根据着理性的一条原则。”

表面上看来,这里在说道德最核心的善恶问题,但本质上,这里康德是用意志与行为的关系定义了善恶,这个定义在后面会有更明确的意图,我们先顺着康德的思路,既然提出了这两类客体,那就应该明确的去分析一下。

“如果善的概念不是由一条先行的实践法则中推出来的,而是反过来要充当这条法则的基础,那么这个概念就只能是关于这种东西的概念,它以其实存预示着愉快,并这样来规定主体将它产生出来的原因性,也就是规定着欲求能力。“这里说的有一些隐晦,实际上他是提出了“幸福主义”和“功利主义”作为他理论的对立面。

“幸福主义”简单的就是说以快乐或不快乐作为实践的判断标准,康德认为这是一种心理上的关联。而“功利主义”则是在“幸福主义”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在快乐与不快乐之上,增加了理性判断,将善恶定位在是否能实现快乐的那种手段上。

“所以,相信有必要把愉快的情感作为自己的实践评判的基础的哲学家,就会把作为达到快适手段的东西称之为善的,而把作为不快适和痛苦的原因的东西称之为恶;因为对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的评判当然是属于理性的。”这里康德所描述的就是“功利主义”的善恶观。

不过康德总结到,不论是直接与快乐、不快乐这种感觉相关的幸福主义,还是加入了理性分析的功利主义,其根本的判断原则,还是依赖于人的一种对快乐和不快乐的感受,而人的感受又是由于外在于人的经验性的内容所引起的,最终这种善与恶的判断就会又回到纷繁复杂的经验世界里。

康德举出了一个拉丁古语“只以善的理由去追求,只以恶的理由去拒斥”,他认为这里本身就有着某种歧义,歧义的原因在于语言的局限。比如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把善恶作为目标,在判断了善恶之后决定去追求或者拒斥;但另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善恶是由行为所定义的,人们追求的东西就是善的,人们拒斥的就是恶的。

为了在语言的迷雾里分辨出细微的意义差别,康德在德语中寻求解决。他找到了两对词语——善恶、福祸(好在汉语也足够丰富,可以提供出不同含义的两对词)。这两对词简单的来区分就是,善恶更多的是与行动相关,进而与人格相关,而福祸更多的是与状态相关,进而与人的幸福相关。

康德对此举了几个例子,首先他借用斯多亚派人的嘴说出了善恶与福祸的不同:“所以,一个斯多亚派的人在剧烈的风发作时喊道:疼痛,你尽管更厉害地折磨我吧,我是永远也不会承认你是某种恶的关系的!

疼痛对于人来说,自然是一种祸,但即便再大的疼痛在一个人的身上,也不会减损他的人格,反而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这个人忍受了巨大疼痛在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我们会认为这种疼痛更增加了他的善。

还有就是一个人因为疾病被迫接受手术治疗,这一定是祸,但这治疗本身毫无疑问会被认为是善的;一个经常闹事的人,终于有一次碰钉子被毒打一顿,这对于他来说,无疑是祸,但对于他人而言,却又是善的行为。

不过康德并不是那种完全的禁欲主义,并没有彻底否定幸福的价值,他这样说:“当然,在我们实践理性的评判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福和苦(祸),并且在涉及到我们作为感性存在者的本性时,一切都取决于我们的幸福”。

不管怎么说,人都是一个感性意义上的生物,满足自己感性上的需求是可厚非的事情。但康德又说“人毕竟不那么完全是动物”,在感性的满足之上,还有着一些更高的目的,“也就是不仅仅要把那本身就是善或恶的、且唯一只有纯粹的、对感性完全不感兴趣的理性才能判断的东西也一起纳入到考虑来,而且要把这种评判与前一种评判完全区别开来,并使它成为前一种评判的至上条件。

康的认可为了幸福而实践,但同时认为在幸福之上,应该还有更高的目标,也就是道德,这种道德是不以任何感性经验为前提的、纯粹的,并且当幸福的目标与道德目标放在一起的时候,道德应该作为至上的评判条件。

如果这样来看,福祸的标准就是为了幸福而实践的准则,而善恶的标准就是为了道德而实践的法则。康德认为,这两者区分起来也比较容易,前者就是以某种人的快乐或者痛苦的东西为前提,或者说以快乐为目标的行为;而后者不以任何经验为前提,只以纯粹理性作为判断标准。

不过这里就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在前文我们提到拉丁古语“只以善的理由去追求,只以恶的理由去拒斥”时说了一种解释,即按照善恶的标准去行事,那么这里就有了一个麻烦,康德说道德并不以任何东西为前提,那么如果按照善恶的标准行事,在行事之前就必须要有一个确定的善恶标准,那么在定义善恶标注的时候必然就会引入一些日常经验,这个标准也就不再那么纯粹了。

换句话说,在行为过程进入自然之后,就构成了一条因果链条,康德做的就是不断回溯这个因果,最终将绝对的、初始的原因赋予人类,是人的实践来规定了接下来的因果。而再追究其这个实践的原因时,康德认为那是自由、是道德律,是无法继续归因的,因为那进入了不可知的非现象领域。

不过,如果实践是由善恶来指导的,那么实践的原因就在善恶的规则中,这样归因就没有停止,就要继续向前,继续去问善恶又是怎么定义的,因为什么定义的,人就因此变成了执行实践的一种手段,因果链条中的一环,而不是原因的发起者,是不自由的了。

在前文我们也提到一句,即康德对于意志和行为的关系,以及善恶之间,有了一个全新的看法,那就是——

“这里正是对这个方法的悖论通过实践理性批判加以解释的地方:就是说,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先于道德的法则(哪怕这法则表面看来似乎必须由善恶概念提供基础),而只(正如这里也发生的那样)在这法则之后并通过它来得到规定。”

通俗的来说,善恶只不过是实践理性的表象,或者结果,是伴随着实践理性行为而产生的一种判断,但其本身并不能用作判断是否符合实践理性,或者说是否符合道德的标准。

这个观点,在道德领域里可能是康德首先提出来的。一直以来,人们对于道德判断,都是说善或者恶,一个行为是善的,就该被鼓励,一个行为是恶的,就该被禁止。这么说起来,好像善和恶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判断标准,用善恶来判断行为是否道德是一种自然而然做法。

很多人在读康德的道德哲学时,初期往往会产生一个疑问,你在讲道德,可你不去讲什么是善,就如前一段时间写出《康德的伦理学其实很烂》的韩东屏教授,质疑康德的道德哲学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你康德探讨道德,连善都不定义,不给出,怎么能叫道德?

只能说这些质疑者抱着一种固见,用传统的思路去理解康德的道德哲学,甚至都没有深入地理解康德想要表达的东西。在这康德说的很明确,善恶不是标准,不能先于道德,它们只不过是被道德所规定的,是一种结果性的、表象的、认识上的东西。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康德所说的“道德律”,也就是符合道德律那就是善,不符合那就是恶。

接下来一段,康德就将这些已经存在的伦理观的问题一并指出,可以参考在第一章中的“在性原则中实践的质料规定根据表”,康德指出了将幸福、完善、道德情感、上帝作为道德判断根据的共同问题,这段论述很重要,也很明确,在此就全文引用。

“这个仅仅涉及到至上的道德研究的方法的说明是很重要的。它一下子就澄清了哲学家们在道德的至上原则方面的一切迷误的起因。因为这些哲学家寻找意志的某种对象,以便使它成为一个法则的质料和根据(据说这样一来,这个法则就不是直接地、而是借助于那个被带到愉快和不愉快情感上来的对象而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而不是本来应该做的,首先探求一条先天地直接规定意志、并按照这意志才来规定对象的法则。于是他们曾经想把这个愉快的对象,即据说是适合于充当善的至上概念的对象,在幸福中、在完善中、在道德情感中,或是在上帝的意志中建立起来,于是他们的原理每次都是他律,他们不可避免地碰到了一个道德律的种种经验性条件:因为他们只有按照意志对每次都是经验性的情感的直接态度,才能把他们的作为意志之直接规定根据的对象称之为善的或恶的。”

康德指出了这些判断标准的共同点,就是“他律”,不管把什么作为准则,都会让意志陷入对一种外界规则的遵守中。那么应该怎么做呢?康德也给出了他自己的答案:“只有一条形式的法则,亦即这样一条仅仅将理性的普遍立法形式向理性颁布为诸准则的最高条件的法则,才能够先天地是实践理性的一个规定根据。”

先小节一下前面的内容,这一章主要是研究纯粹理性对象的概念,这个对象康德明确了是意志和行动的关系,那么这关系里就两类——善与恶。但康德没有马上展开下面内容,而是停留在善恶上,去探讨传统的认知与他所希望构建的道德观之间的差异。也就是大多数人将善恶与福祸混淆在一起,以一种人的感受作为基础来进行判断,以此,扩大的来看,幸福主义、功利主义、完善主义、宗教等等,都是把一种外在的他律作为行为的判断根据,康德对他们进行了统一的反驳。接下来,就要真正进入概念的研究。

对概念的研究实际上是为了让概念能够应用在原理之中,概念跟原理之间是通过被康德称为范畴的东西联系起来的,而如何具体的概念归纳到范畴里,则是要靠人类的“判断力”来进行。所以下面康德分了两部分来讲,先是建立起一个与《纯粹理性批判》中的自然范畴表相对应的“自由范畴表”,随后再去探讨人们如何使用判断力去运用这些范畴。

“就善于恶的概念而言的自由范畴表”

由于实践理性相较于理论理性的特殊性,它的范畴表并不与客体相关,而是从原理出发。康德明确到“善和恶的概念全都是一个唯一的范畴即因果性范畴的诸样态”。所以实践理性的范畴是“指向某种自由任意的规定的”,作为实践的要素概念,这些被康德称为“自由范畴”的东西,可以理解为自然范畴的一种对应关系,其目的就是展开自由的法则。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改造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表,最终形成了四类十二项范畴——量的范畴、质的范畴、关系的范畴、模态的范畴。同样在自由范畴中,康德依然延续了这些内容,并用其来构成道德原理的框架。

1.

主观的、按照准则的(个体的执意)

客观的、按照原则的(规范)

既是先天客观的又是主观的自由原则(法则)

2.质

践行的实践规则(命令)

制止的实践规则(禁止)

例外的实践规则(例外)

3. 关系

与人格性的关系

与人格状态的关系

一个人格对其他人格的状态的交互关系

4. 模态

允许的事和不允许的事

义务和违背义务的事

完全的义务和不完全的义务

(注:在此对应附上理论理性的自然范畴表)

1. 量的范畴:

单一性  多数性  全体性

2. 质的范畴:

实在性  否定性  限制性

3.关系的范畴:

依存性与自存性(实体与偶性)

原因性与从属性(原因和结果)

协同性(主动与受动之间的交互作用)

4. 模态的范畴:

可能性——不可能性

存有——非有

必然性——偶然性

这四类范畴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仅仅略微解释了第一类,其他的内容他认为很简单,读者可以自行理解,就没有完全展开,在此也仅就个人理解将这十二个范畴进行解读。

先从整体上看,量和质,讲的是规则的问题,而关系和模态讲的是规则和人的关系的问题。量着重讲的是规则的范围性,质讲的是规则的形式特点。关系讲的是规则与人格的关系,模态讲的是人对规则的认识。

另外,与自然范畴全部都是纯粹的不同,自由范畴是与全部实践理性发生关系,每一个类别里面三项都是逐渐上升的,从一般实践理性到纯粹实践理性,而不都是完全规定纯粹实践理性的。

先从量的角度来看,在自然范畴中的三项分别为单一性、多数性、全体性,这恰好可以对应着自由范畴中的三个层级。首先单一的,作为一个人主观的准则,其次是作为多数人,一群人的规范,最后作为全体人,甚至是全体理性者的法则。这三个层次非常好理解,是范围从小到大,从主观到客观再到必然,从个人准则到道德法则。

在有了从整体上去看规则的范畴之后,质的自由范畴实际上是深入到法则内部。自然范畴里的质的范畴三项分别为实在性、否定性、限制性。对应来看实在性就是自由范畴里的“践行”,也就是肯定的,可以做的事情;否定性也就是自由范畴里的“制止”,不允许做的事情;限制性的意思是否定之否定,或者在什么之外是可以或不可以,这就对应了自由范畴中的“例外”。

质的范畴略微有一些复杂的是,践行、制止和例外,如何构成了一个逐渐深入的法则。这里康德没有给出解释,个人的猜测是这样,践行并不是绝对的命令,只是一种允许,是可以作,能作的意思。那上升一下,道德很多时候是通过禁止来显示自身的,并不是一味的鼓励去做,而是要明确有一些事情不能做。即便如此,这样也不见得是绝对的命令,只有当人们认识到例外或者限制的时候,才会对应的发现道德律的绝对性,即没有例外的就是绝对的,有例外的就不能算作绝对的道德律。

自然的关系范畴,分为实体性、因果性、协同性三项。在自由范畴中,康德表达的是行为和人的人格之间的关系。实体性范畴就意味着一个人的人格和其行为之间,类似于实体与偶性,存在与属性之间的关系。因果性范畴则涉及到的是人与人互动的过程中人格所呈现出来的状态,这个联系到《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所说的,应该永远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也就是一种行为以及行为背后将任何置于何种状态。最后的协同性,就是将全体人类关联到一起的时候,构筑起一个理性世界,在其中人与人形成的协同的人格关系。

最后关于模态,自然范畴中的三项为可能的、存在的、必然的,恰好对应了自由范畴中的三种人对规则的认识。可能的规则,就是允许和不允许,这里不涉及道德判断,只是一种可能性的表述;而存在的规则,则涉及到了义务和违背义务,因为已经发生了,就要从道德层面去探讨义务;而必然的规则,则是人们能够认识到一种完全的义务和不完全的义务的划分,完全的义务就是一种必然要遵守的规则。

以上就是康德的自由范畴表的内容,随着这个内容的给出,康德也谨慎地做了说明,即这些范畴只不过是悬拟地引入,他们是作为行为的原因,但并不能规定行为最终的结果,不能对行为进入到自然界之后起作用。比如我们认为道德的事情,并不一定能够在现实中被实现出来。

也正是如此,康德的道德哲学也就遇到了一个困境。

“纯粹实践判断力的模型论”

“这些困境来自于一条自由的法则应当被应用于作为事件的行动,而这些事件又是在感官世界中发生的,因而就此而言是属于自然的。”

这实际上就是如何能够将纯粹实践理性应用到现实当中去的问题。还记得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用图型将范畴感性串联起来,因为感性有直观,而直观以时间为基础,同时人的理性中的觉的统一也同样是以时间为根基,这样就通过直观串联起了理性感性。但在实践理性中没有直观,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无法就一个道德上为善的事情,有一个清晰的直观,也就是这种善的事情在现实中一定发生的样子。

不过,康德也认为,正是如此,道德才能够成为可能。如果人们总是考虑是否能实现,或者说依据实现与否来去做决定,去实施行动,那么就不存在自由和道德了。当人们不去考虑结果的现实性,不去考虑实现结果的能力的问题,而单纯考虑意志本身,考虑自由意志能够做出的决定的时候,道德才成为了可能。

对此,这种对自由意志的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就被称为实践理性的判断里法则,也就是德性法则的模型:“纯粹时间理性法则之下的判断里规则就是这条规则:问问你自己,你打算去做的那个行动如果按照你自己也是其一部分的自然的一条法则也应当放生的话,你是否仍能把它视为通过你的意志而可能的?”

对应这前面,传统的道德观中,用善恶来去判断道德与否,而康德认为,道德行为自身规定了善恶。那没有了善恶这个标准,人们该如何去理解道德行为呢?康德给出了一个法则,这个法则没有一个内容上的善的标准,而是将决定权交给了每个人的判断力,即我的这个行为,能否被所有人接受及实行,最终成为一个道德的行为。如果可以,这个行为就是善的。

最后,康德认为这样的方式可以防止神秘主义(例如将道德感、上帝作为评判依据)以及经验主义(幸福主义、功利主义)的危害。特别是经验主义,因为神秘主义的规则跟道德律的纯粹性和崇高性是相融洽的,但经验主义却往往是道德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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