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规 | 沈阳中院: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2-07-08 发布于广西



为提高办理破产质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救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推动“僵尸企业”有序出清,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标世界银行办理破产指标的评估标准,结合沈阳地区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办理破产工作目标,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

第一条 【工作目标】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节约破产成本,提高破产回收率,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 【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高度重视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强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增配与破产案件大幅度增长趋势相适应的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

逐步建立符合破产工作特点的专业化审判区域,配套综合事务管理,增强办理破产的便捷性。

二、优化破产审判关键节点处置,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第三条 【完善破产申请案件审查】坚持破产案件申请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分离,提高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提升审查效率。

完善立案部门破产案件形式审查,专人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当场登记立案。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

破产审判合议庭及时对破产申请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裁定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

第四条 【推进案件快速审理】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可以优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实现繁简分流。

第五条 【严格规范审理时限 提升审判效率】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其他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审结。案情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三年内审结。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及时将破产案件转为一般程序审理。

第六条 【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推进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破产受理法院与执行法院的内外部信息共享,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

第七条 【完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审理模式】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依法适用实质合并审理程序;当关联企业不符合实质合并审理条件,可综合考虑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核心控制企业所在地等因素,并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适用协调审理程序。

第八条 【完善企业重整识别机制】充分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功能,通过听证、咨询等多种方式,精准识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对于具有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的企业,积极引导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于不具救治价值或者救治无望的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市场出清。

第九条 【探索预重整模式】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谈判、协商对债务重组事宜作出合理安排,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第十条 【科学选任管理人】制定管理人选任办法,科学指定管理人。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根据案件特点和难易程度,确定相匹配的管理人选任方式。

第十一条 【及时开展管理人工作】督导管理人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需要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产提前处置的,应当同步开展工作。

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对债务人接管、财产状况调查、工商信息查询、已知债权人通知、债权审查认定等工作,并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作阶段性工作报告。

三、实现破产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稳步提升债权“回收率”

第十二条 【管理人尽职调查】管理人应当通过实地调查、函询、网络查控等方式全面、尽职调查债务人企业财务状况,包括经营情况、股东出资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所涉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等,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管理人及时审核债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出具审查意见。诉讼或者仲裁所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裁定确认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已确认债权裁定书提交审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第十四条 【确认送达地址和方式】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并释明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完善债权人监督机制】破产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接受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有权依法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保障债权人知情权】管理人应制定信息披露方案,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债务人财产、对外债权债务、审计评估等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信息。

第十七条 【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或者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财产实际变价后,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

第十八条【追究债务人企业及相关义务人责任】债务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或者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等行为,管理人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维护债务人财产;同时追究股东、高管等人员的民事责任,对可能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九条 【支持破产企业整体转让提升回收率】支持破产管理人充分利用当地各种媒体进行宣传,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途径多方合力寻找潜在投资人,高效处置财产。鼓励企业整体转让,提高财产整体收益。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拍卖提高清偿率】完善破产财产市场化、公开化处置措施,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财产变现溢价率。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实物资产的,保证程序公开、竞价公平,提高债务清偿率,保障债权回收率。

四、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降低破产成本支出

第二十一条【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坚持系统建设与系统融合并重,大力推动现有办公办案平台相互融合、信息共享,有效适应各项工作需要,提高平台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落实程序中止规则】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仲裁及执行程序中止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系统信息化,加强法院间、法院内信息共享,提高债务人财产归集效率。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