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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语杂记 | 有些事情,比我们想象的复杂(20220317)

 昵称815848 2022-07-09 发布于山东

网上看了篇类似以案说法的文章,说的是一个学校养猪供应学生食堂被罚的事儿。
文章说某地某学校利用空余校舍改造了个养猪场,养了一群大肥猪,杀掉后送到食堂做菜供应师生,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学校不服,认为猪是自己养的,自己食堂做成菜给师生吃,没有外卖,不该处罚,于是将市场监管部门告上法庭。
文章后面,很多网友留言就此事进行了讨论,大多数网友为学校叫屈,觉得学校不应该受罚,也有一些网友有不同意见,讨论的范围很大,有很多新的视角,挺受启发。
大部分网友认为学校自己养的猪,杀了自己吃,不是经营获利,应该没问题,不应该受罚。
有些网友说,食堂做成菜也是卖给学生老师,又不是免费白吃,也是一种经营行为。
支持学校的网友说,学校养猪也有成本,怎么可能让学生老师白吃。
又有网友提到了食品安全问题,说学校养猪用的是食堂泔水,里面很多有害物质,不安全。
有网友反驳说,泔水养猪没有添加剂,比社会上用带激素的饲料养的猪更好吃。
有人说问题出在没经过有关机构检疫盖章上,没给有关部门缴检疫费。
有人说,按这个要求,老百姓自己养的鸡鸭是不是也不能杀了吃。
一个简单的猪肉问题,留言讨论的问题涉及了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反腐倡廉等多方面的问题,争论的很激烈。
开始我也为学校感到委屈,觉得养猪供应食堂是件好事,不应该受罚。认真看了文章,感觉事情又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
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学校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学校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自己养猪自己宰杀自己吃,不属于生产经营者。
按有关专业人士的解释,按《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和加工定性为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被定性为食品经营。
另一部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则对餐饮服务进行了界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看,学校养猪杀猪吃猪恐怕属于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行为。
问题不是不应该养猪杀猪吃猪上,而是出在没经过检疫上,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就没啥问题了。
当然,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人非常可能有不同的认识。
学校不认可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自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感觉有些事情,涉及的法律法规挺多,里面有些很专业的东西,不像我们想象得那么简单。
就学校养猪这事儿来说,还是别养为好,很容易费力不讨好。
学校,毕竟不是养猪的地方。

2022年3月1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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