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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乡村孩子吃到放心肉,学校自己养猪被罚10万,到底冤吗?

 芝士独角兽 2022-10-28 发布于上海

“为了孩子能吃上便宜又放心的猪肉,我们学校自己腾地方养猪,居然最后被罚了10万块!”苏北一农村学校校长觉得这张罚单吃得太冤了!自己怎么就好心办坏事了!

原来,这个农村学校由于生源减少,校舍剩余较多,校长认为学校本身就是封闭式管理,学生都在食堂吃饭,外面买猪肉又贵又不安全

为了节约成本和保护孩子身体健康,学校自己召开了师生代表大会,大会上得到一致赞同。学校师生认为这样既充分利用了学校的场地资源,还能够节约经营成本。

决议通过后,学校把多余的校舍改造成了猪圈,养起了猪。

然而,半年后,市场监管局就找到了学校,认为学校没有“防疫合格证”就经营提供猪肉,被查之前已经通过食堂向师生售出900多斤。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对学校开出罚单10万元。

01 

学校觉得自己很冤

首先,罚款过高。最近几年农村学校生源流失严重,学费都收不上来,教育经费紧张,自己根本交不起这10万块罚款。再说,如果有这10万块,学校怎么还会去养猪?

其次,学校养猪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学校自己养猪自己杀,做成菜肴后,以成本价在食堂卖,只是为了让处于身长发育阶段的孩子们能吃上肉,出发点是好的。执法部门难道一点同情性都没有?

最后,猪肉的安全性完全没问题。学校环境封闭,且有专人饲养,虽然没有“防疫合格证”,但是猪肉是健康无污染环保的,食用后没有发生任何安全问题。

02 

学校被罚10万块到底冤不冤?

小芝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的处罚,并没有明显不当之处。

1.学校养猪通过食堂出售到底算不算“经营行为”?

法律规定很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单位食堂。”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所以,学校食堂属于食品经营主体,其对外以成本价售卖猪肉虽然并未牟利,但是不妨碍其属于经营行为。

2.市场监管部门的罚款10万是否过于严厉?

首先,10万罚款已达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下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处以10万罚款,已经贴着处罚幅度下限进行处罚,属于“从轻”。

其次,学校的行为并不符合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提出了“过罚相当”的要求,也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畸轻畸重。

具体到本案中,案涉猪肉数量大,学校食堂已使用猪肉900多斤,一旦出现食品质量问题,危害巨大。

此外,学生食品安全问题历来都是执法重点,国家对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有严格的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由此可见,虽然学校觉得很冤,但是因为其确实踩到了食品安全的“红线”,因此,被罚10万元也就不足为奇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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