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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吉林一农民售卖自家宰杀的年猪,卖了0.58元,却被罚款10万

 武侠疯 2023-01-20 发布于安徽

腊月二十六,杀年猪,割年肉。

小孩,小孩,你别哭,进了腊月就杀猪。

对于这些俗语,很多人都不陌生。

最近这几天,有个新闻,一度上了热搜,引起了不少人的热议。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吉林舒兰一位姓田的农民,在年关之际,把自家养了一年的年猪杀了。因为吃不完,就想着拿去卖,换点钱。结果80多公斤的猪肉,在市场上刚卖了0.6千克,挣了0.58元钱,便被市监局发现了,当场查处。随后市监局以销售为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为由,没收田某的82.68公斤猪肉,并且依照规定,对田某罚款10万元。

卖了不到二斤的猪肉,挣了不到一块钱,却要罚款10万元,田某怎么也想不明白,于是不服处罚的田某,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

田某,冤枉吗?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田某一点不冤枉,市监局对于田某的处罚也是按照条款规定执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若是按照处罚条款规定的金额来算的话,处罚田某十万元,而不是十五万元,的确算轻的,没有顶格处罚。但是对于农民出身的田某来说,这十万元对他来说是个天文数字,他很难拿出来。而且田某只卖了不到一块钱,这让他觉得很冤,本来想扛着年猪到市场上换点钱的,结果钱没挣到,还要被罚10万元,这无论如何都让他觉得憋屈,虽然他已经提起了上诉,但胜诉的几率几乎没有。

对于田某的遭遇,广大的网友很是同情,毕竟过年的时候,不少地方的人家都有杀年猪的习惯,小时候我们都是看杀年猪长大的,虽然现在杀年猪的比小时候少多了,但这也是一个很有年味的事情,很有特色的习俗。因为田某卖了一点肉,就被罚了10万元,有许多网友表示不可思议:

也有许多网友表示,既然国家有《食品安全法》,那么就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来,这也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着想:

对于田某私卖未经检查检疫的猪肉被罚10万元一事,网友的评论两极分化。但法不容情,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的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也就是说管理条例允许农村地区个人杀猪,可以自宰自食,不用到定点屠宰场宰杀。但是不能私自售卖,也就是说,你可以自己一家子人吃,吃不完可以送人,但是要是售卖的话,就是属于违法行为了,因为没有经过检查检疫。经常卖猪肉的朋友都知道,猪皮上都会有检疫合格印章,这就是经过合格检疫后可以放心食用的猪肉。

田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是只卖了一点肉,赚了不到一块钱,社会危害性小,还是初犯,对于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懂得。所以我觉得执法人员,还是要人性化执法。对其批评教育,没收猪肉即可,10万元的处罚,看似符合规定,但是在田某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

执法,不能一刀切。要引导、宣传、普法、教育,既然农民有这方面的销售需求,有杀年猪的习惯,那么可以在年关来临之际,多宣传多引导多帮助,让他们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贴补一些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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