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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反转!农民田某出售自宰猪肉被罚10万一案,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3-05-03 发布于江苏

前段时间,吉林舒兰农民田某,春节时将自己家的一头猪宰了拿到农贸市场上销售,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获。虽然他当时只卖出去了0.6公斤猪肉,货值仅有30元,但却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

田某不服,将市场监管部门告到了法院,那么后来的结果到底怎么样了呢?田某的官司是赢了还是输了,他最终有没有缴纳这10万元的罚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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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田某将自己家养的猪杀了拿到市场销售,结果被罚款10万元

2020年1月31日,吉林舒兰农民田某,将自己家一头两百来斤的猪给宰了,并把屠宰后所得的猪肉拉到舒兰农贸市场销售。这头猪原来是不准备杀的,但在春节期间因被鞭炮惊吓摔断了腿,无奈之下田某只能将猪杀了,由于之前他已经杀了年猪,所以就把吃不完的猪肉拉到市场上销售。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很快发现了田某销售猪肉的行为。当时田某已经以每公斤50元的价格,卖掉了0.6公斤猪肉,货值30元。监管部门当即没收了田某剩余仍未出售的猪肉,并且让他等候处理。

田某原以为没多大事,最多就是将一百多斤猪肉给没收了。没想到过了几天,对他的处理结果下来了。市场监管局不但将其剩余猪肉全部没收,而且对他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面对这样的处罚结果,田某当时简直惊呆了!作为一个已经50多岁的农民,田某的收入来源主要就是种地,10万元的罚款对他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同时田某觉得,自己只不过是将自家养的猪屠宰之后用于出售,才卖出一斤多,就因此对自己处以10万元的罚款,这个处罚明显过重!

在与市场监管部门商洽无果后,因无力支付高额罚款,同时觉得处罚过重的田某将市场监管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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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法院均维持了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田某将自己家未经定点屠宰,并且未经检疫的猪肉用于公开销售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做处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田某销售的猪肉没有经过任何检验检疫,经营货值不足一万元,因此对其进行没收猪肉,同时罚款十万元的处罚是正确的。一审法院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恰当,处罚适当。虽然田某在二审期间从村委会拿到证明确实是自家养的猪,同时也屠宰场也证明春节期间没有营业,但是二审法院以田某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上述证据为由,视为田某主动放弃举证权。因此维持原判,驳回田某的上诉。

面对一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田某欲哭无泪。同时此案经披露后,同样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关心,人们对此议论纷纷,绝大部分人对田老的遭遇深表同情,不仅仅是因为高达10万元的罚款,大大超出一般公众的承受能力和认知水平,更重要的是许多人都认为,杀自己家养的猪用于销售这样的事情,在农村非常普遍,其他人都没有受到处罚,为何到了田某这里就不行了呢?

总之,对于此事,社会上的呼声呈一边倒的状况,大家纷纷为田某鸣不平!要求对此案进行再审。在这样的情况下,田某向法院提出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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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撤销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对此结果田某及公众表示认可和接受

走投无路的田某在公众的支持下要求省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高院再审时认为:田某因自家猪摔断腿而将其宰杀,其并非从事猪肉销售的经营者,且仅销售猪肉0.6公斤。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猪肉系有毒、有害或者劣质猪肉,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售的猪肉对购买者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田某被查获后立即停止了销售,因此田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舒兰市监局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原则,适用法律法规有误,改判撤销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内容。鉴于田某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保留没收剩余猪肉的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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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田某表示接受,公众对此判决结果也表示认同!经过两年的努力,田某终于被免去了10万元的罚款,对他来说,虽然损失了一百多斤猪肉,而且为打官司还掏了不少费用,但是免掉了10万元的巨额罚款,也算是不幸之中的万幸吧。

对于此案,许多网友认为,即使最后进行了改判,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市场监管部门当初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如果能实事求是地从农民的角度多思考一下,如果能从田某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衡量一下,如果能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再认真学习一下,就不会整出这一出“闹剧”了!这件事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的!但是很遗憾,他们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对于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要么他们确实是不知道,要么是他们知道但故意不执行,其工作的出发点并不是以教育和引导农民为目的,实际上就是冲着罚款而去的!

有法可依很重要,执法必严也重要,但是对法律的宣传同样重要!尤其是广大农村,基于各种客观原因,农民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学习是非常缺乏的,他们的法律意识淡漠,对许多涉农法律法规不知道,不理解,但并不能完全将责任归咎于他们。相关执法部门在平时的工作中,很少或者是没有向广大农民进行法律知识教育,这个责任不应由农民来承担!

这里给广大农民朋友提示一下:自家养的猪,如果宰杀后只是用于自家食用,是不需要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宰杀的,同样也不需要经过检验检疫,可以放心大胆地杀来吃。但决不能拿到市场上公开销售,如果这样做了,将面临与田某同样的遭遇。至于运气会不会如同田某这样“好”,那就要看你自己的造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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