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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因农民田某私自“杀羊卖肉”,检察院将农业局告上了法院

 石碾村绿 2022-04-13

导读:因农民田某私自“杀羊卖肉”,检察院将农业局告上了法院,理由是农业局怠于履行职责,未对田某进行处罚。农业局辩称:少量售卖,且本县无专门宰杀山羊的场所,可以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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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是地地道道的农村人,平日主要营生就是种地养羊。为了补贴家用,田某在未办理牲畜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村里搭了个简易棚子,宰杀自己的山羊进行贩卖。

可日子没过多久,田某私自杀羊卖肉的行为就被举报到了检察院。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田某宰杀的山羊都没有经过检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由于田某在宰杀过程中不注重卫生环境,导致下游的饮用水源和人居空气环境遭到强烈污染。

为了依法保障食品安全,检察院向农村农业局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农村农业局依法履行职责,对田某违法屠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对检察院制发的检察建议,农村农业局当即进行了书面回复,声称已对农民田某进行了宣传教育,田某也做了保证,不再私自屠宰。

可过了5个月之后,检察院在实地走访调查时发现,田某仍然在继续屠宰未经检疫检验的山羊进行销售,现场环境也没有得到任何有效处理。

检察院认为,由于农村农业局的怠于履职行为导致田某的违法屠宰行为一直持续,既对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也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经过取证的检察院遂一纸诉状将农村农业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农村农业局对田某的违法屠宰行为进行处罚。


面对检察院的指控,农村农业局辩称:

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系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保证畜类产品质量安全而设立,可受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受限等客观原因,本县尚无专门宰杀山羊的场所。

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精神,为尊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在牲畜定点屠宰体系尚未完善之前,田某虽然私自杀羊卖肉,但其盈利方式系动物产品交易而非牲畜屠宰活动。

因此,田某私自屠宰自有山羊或未将自有山羊送往定点屠宰场屠宰售卖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田某虽然不是本案被告,却成为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现在检察院要让农村农业局处罚自己,田某自然是一万个不愿意,田某辩称:

山羊都是自己养的,现在也只有十几只,通常情况下,有村民购买,自己就现场宰杀。自己养羊就是为了生活,农村杀只羊的现象很常见,不应当对自己处罚。

检察院认为该处罚,农村农业局认为不该罚,双方就这样对簿公堂。诚然,双方都有自己的道理,但就依据现有事实来看,田某在农村私自杀羊卖肉的行为确实涉嫌违法。

根据《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3条规定,贵州全省范围内实行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牲畜除外。

图片通俗来讲,农民杀羊只能自己食用,而不能涉及到贩卖,只要贩卖,就必须统一屠宰,且经过集中检疫。

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田某经常私自杀羊卖肉,而且都未经过定点屠宰,已经违法了集中检疫制度,理应接受处罚。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43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取缔,没收牲畜、畜类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至5倍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即使农民田某货值金额尚未确定,农村农业局也应当对田某罚款5千元至1万元。可农村农业局却只是宣传教育,导致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因此,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也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是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死畜禽肉和其他不合格肉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预防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田某的行为不仅违法了《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规定,也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即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法院最终确认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指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农村农业局对田某屠宰未经检疫检验山羊、未在定点屠宰场所屠宰山羊用于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最终,田某受到农村农业局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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