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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脚踏骑行功能是机动车!”广东省广州市,男子醉酒驾驶某刀牌2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07-09 发布于江苏
“没有脚踏骑行功能是机动车!”广东省广州市,男子醉酒驾驶某刀牌2轮电动车回家,因为天黑追尾路边停靠的一辆小汽车受伤,随后其与车主协商赔偿未果,选择报警。哪知却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被判拘役1个月15日,罚金1500元。

事发当天,男子张某与几名好友相约聚会喝酒,知道开车不能喝酒,特地将车放在家里,骑了个两轮电动车赴约。酒桌上因为喝得开心,张某多喝了几杯,散场时,他的朋友特地叮嘱他,骑车回家时要小心点。可是最终还是发生了悲剧。

回家路上,张某为了安全开得不快,但是行至一路段时,因为酒精作用再加上路灯黑暗,没看清楚,咚的一声撞在了路边停靠的一辆汽车上,摔倒在地。

张某痛苦地爬起来,看是禁停路段,于是拨通了车上的电话,要求车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怒之下报警。

而随后赶来的交警,闻到张某一身酒气,便给张某做了酒精检测,后又扣留了张某的电动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83.9mg/100ml,属于醉酒,涉案两轮电动车因无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为34.29km/h,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交警于是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最终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本想着全责就全责吧,大不了赔点钱了事。但是没想到刚收到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又被公安机关传唤,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张某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赶紧联系车主道歉、赔偿,虽然最终取得了车主的谅解,但是最终仍然被公诉,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

法庭上,张某辩解自己购买的二轮电动车设计是有脚踏功能的,但买的时候没有装上去。

而张某为了赢得官司还特地聘请了一名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又从张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认罪认罚、家庭情况、过去表现、被害人本人存在一定过错等多方面为张某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还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属性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但也不符合摩托车的标准,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涉案车辆不是机动车,来为张某做无罪辩护。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有必要查清张某二轮电动车是否有脚踏功能,随后找到了二轮电动车卖家,确认了某刀牌二轮电动车,根本没有脚踏骑行功能;而法官仍不放心,又对现场勘验检查的照片进行细致的审查,发现二轮电动车车身上也没有安装脚踏骑行设备的孔眼。结合第三方的鉴定报告等一系列证据,法院得出结论,即涉案电动车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同时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这里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拿本案来说,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没有脚踏骑行功能,虽有蓄电池能源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不符合国家标准,应认定为轻便摩托车。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张某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不同于汽车等其他机动车,无论从时速还是重量等方面考虑,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有限,同时考虑张某的各项量刑情节,最终认为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畸重,判令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1个月15日、罚金1500元。

最后,本案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原因在于很多人认为酒后骑电动车回家不算“酒驾”,其实不然!原因在于你眼中的“电动车”可能仅仅没有“脚踏骑行”功能就成了“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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