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确认】在没有订立过任何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关于工程转包、分包或内部承包的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即使存在部分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工程资料上签字,并进行了部分工程款项的收取转付工作的事实,但均是以项目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履行工作职责行为的,并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经原审查明,李峰确认其与大汉公司之间没有订立过任何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关于工程转包、分包或内部承包的书面合同; 李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对于李峰与大汉公司进行口头约定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具体内容,均不能做出说明。 原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并考虑案涉工程造价达数千万元这一因素,认定李峰虽然在部分采购合同、工程资料上签字,进行了部分工程款项的收取转付工作,但均是以项目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其主张与大汉公司之间存在工程转包关系,并实际完成了案涉工程全部施工的证据不足,并无不当。 李峰主张其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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