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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矿业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律师戈哥 2022-07-11 发布于河南

依法规范矿业权流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最高法院公布矿业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7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审判长贾清林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通气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合理开发矿产资源

  魏文超介绍说,矿产资源关涉国民经济发展、国家战略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其合理开发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正在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机制逐步构建完善,但矿产资源产业领域仍然存在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矿难多发等一些问题已经反映到司法审判。

  据了解,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80289件,其中涉及矿业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纠纷案件在500件左右,包括采矿权纠纷案件151件,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248件,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04件。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涉及矿业权权属确认、矿业权出让主体资格的判断、开采劳务承包与矿业权经营承包的界定、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的区分以及人民法院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效力的特别审查等问题,均为矿产资源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

  魏文超表示,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性,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不仅要树立产权保护意识、贯彻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适度区分原则,也要注意区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边界以及相互的衔接协调,保护矿产资源依法流转,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适度区分民事权利和行政许可

  据了解,2015年1月1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无证开采矿山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魏文超介绍说,在该案件中,人民法院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并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在今天通报的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中,玄正军以欺骗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一审法院判决探矿权为孙素贤等三人所有,二审法院认定孙素贤等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素贤等三人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魏文超表示,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征,因此,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应适度区分民事权利和行政许可。《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登记、变更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颁证行为无效。

生态红线地区实行最严格保护

  在今天公布的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中,临钢公司以合作勘查作业区位于新疆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为由通知解除合同,金核公司回函拒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临钢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的合作勘查开发协议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故协议依法应属无效,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据了解,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定。魏文超介绍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对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在上述所列区域内的勘查、开采行为如导致该区域内生态破坏、生态功能丧失,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法律上应给予当事人所签矿业权流转合同否定性评价。

  魏文超表示,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要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针对上述特殊区域签订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即使已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人民法院仍应对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无效。(记者 罗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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