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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丰研究 | 浅析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激扬文字 2022-07-11 发布于四川

一、职工债权的范围

(一)职工债权的分类

(二)可按照职工债权受偿顺序进行受偿的债权

二、职工债权与其他债权相比的特殊性

(一)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主动核查

(二)职工债权表无须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程序

(三)清偿顺序优先

(四)明确要求债权人会议及债委会须有职工代表参与

三、职工债权认定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对职工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个别清偿不适用管理人撤销制度

(三)农民工债权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奠定了破产程序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思想。本文笔者主要从职工债权的范畴、审查注意事项、异议程序、清偿顺序角度试述职工债权的特殊保护。

职工债权的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的范围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以下笔者就该法条列明的及其他实务中也被列为职工债权的项目逐一梳理:

(一)职工债权的分类

(1)工资

职工债权中的工资应做广义理解,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别注明的是关于职工集资款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该条款中的企业破产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并未规定企业职工集资款按照第一顺序清偿,故职工集资款属于一般借贷纠纷产生的普通债权。

(2)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医疗费用是指债务人未为职工参保产生的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系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工伤或者工亡情况下,支付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相关费用。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职工债权。

(3)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属于职工债权。单位缴纳的部分计入社会统筹账户,该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而是位列职工债权之后,作为第二顺位(破产人欠缴的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清偿。

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职工债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补偿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的补偿金。

(5)其他

住房公积金。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二)可按照职工债权受偿顺序进行受偿的债权

对于“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职工债权处理没有异议,但对于第三方向债务人的职工垫付职工工资、补偿金等,是否可以按照职工债权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第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第27条分别规定“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以及“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但对于债务人向第三方借款,从而支付给劳动债权人的工资等,该债权人的债权不应以“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该借款未以债务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以“普通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职工债权与其他债权相比的特殊性

(一)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主动核查

破产程序中,无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税款债权,亦或是普通债权,均需要由债权人向管理人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债权存在。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相关证明劳动债权数额的证据大多由破产企业控制等因素,《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二)职工债权表无须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程序   

由于《企业破产法》没有将职工债权纳入债权申报制度,管理人无须按照申报债权制度将职工债权编入债权表,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后,只需编制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异议的职工债权清单只需报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即可作为清偿的依据。    

(三)清偿顺序优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于其他破产债权清偿。另外,根据一百三十二条,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的职工债权,依照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即在特定情况下,职工债权对担保财产优先于担保权利人受偿。 

(四)明确要求债权人会议及债委会须有职工代表参与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充分保障职工代表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第六十七条规定,如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的席位,职工代表可通过行使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债权认定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破产企业董监高的工资清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其工资虽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清偿,但数额只能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那么若破产申请受理前,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均存在拖欠的应如何认定:若破产申请受理前,高管人员已实际领取工资等收入的,如果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及破产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范畴,管理人应当予以追回。对于追回的“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对于追回的“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部分,分别对待:属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作为职工债权,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另外,破产申请受理前,如果职工工资和高管人员的工资均未拖欠的,高管人员的工资又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职工工资没有拖欠的情况下,高管人员取得的工资性收入不属于非正常收入,不应当追回。

(二)对职工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个别清偿不适用管理人撤销制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已经向职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金,不行使撤销权。    

(三)农民工债权的认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破产清算,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是否有优先权,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是存疑的。观点一认为:分包单位的农民工不属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职工,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属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职工债权,在破产债权清偿中不具有优先性。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双方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拖欠的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其本质上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分包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而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由分包单位来承担。观点二认为:基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属于特别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优于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破产债权清偿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或者至少是具有等同于施工总承包单位职工债权的优先性,在破产债权清偿时,应当优先进行清偿。笔者倾向于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属于职工债权,在债务清偿中不具有优先性。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签署的是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属于工程款中的一部分,其本质上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对无财产担保的破产财产享有第一顺位的受偿权。被欠付职工债权的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应及时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债权人对于职工债权的数额以及定性等的异议,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职工破产债权异议之诉。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问题,不仅是破产立法应予充分考虑的问题,更是社会保障立法必须完成的重任,管理人在审查职工债权时在保护职工债权的同时,还需注意公平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赵媖洁,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学士,文丰破产业务部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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