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知识及相关法条归纳 涉及内容:公司的破产与清算 1、《合同法》第286条,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旅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职工债权无需申报:《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4、《破产企业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破产人所欠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监、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5、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 (1)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券,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2)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6、《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企业破产法》第56条,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再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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