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裁判理由

 孤舟独钓88 2022-07-12 发布于浙江
最高法院: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属于实际施工人,其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裁判理由】关于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涉案工程款问题。本案中,李永虎以盛谐公司的名义与汇博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有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李永虎有权请求汇博公司支付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

【简要点评】此案是最高法院终审案件,效力比较高!且在2021年6月16日作出,比较新!法院明确认为,原司法解释二第24条(现解释第43条)所称的实际施工人包括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有人马上会说,这个观点不符合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最新观点。这从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的道理。

我提供一条思考问题的路径:第一,司法解释还是那个规定,长期以来有争议,不是一天两天吧,新的司法解释也刚出不久,为啥不直接修订司法解释来消除争议呢?而是通过公众号的形式发布一则似是而非、说理并不充分的会议纪要?第二,这个案例的裁判代表的是最高法院的观点,民一庭的会议纪要代表谁?效力上谁更高?总之,建议做实务的朋友,要多思考,把问题想透彻!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1321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