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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判决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前,需要同时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吗?

 案律 2022-07-12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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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姜老师,原告单独提起赔偿诉讼,被告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原告诉求是要求撤销不予赔偿决定,并要求赔偿。我们审理后认为应该赔偿,那么在判决主文中是否需要撤销不予赔偿决定,再判决赔偿,还是直接判决赔偿?我的意见是需要撤销不予赔偿决定,然后再判决赔偿多少,否则被告不予赔偿决定还是形式上存在法律效力。
【回复】一般老百姓的理解,是需要先撤销,后判决作出行政行为,但是:
一、撤销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诉;所谓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请求,如请求返还财产、支付货款的请求等。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给付请求权,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而这种给付请求权,既有可能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自一个行政决定或者一个行政协议的约定,也有可能来自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种形式的承诺。
提起给付之诉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起诉条件。例如,如果一般给付之诉涉及金钱给付内容,请求金钱给付的金额须已获确定;如果须由行政机关事先作出一个行政决定核定给付内容,则应经由提起一个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实现其权利要求。提起给付之诉也应遵守期限规定,如果期限届满同样也会丧失诉权。
二、诉讼类型不同,法院的审理路径及裁判理由会相应有所不同。在撤销之诉中,法院针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赔偿属于给付诉讼类型,而不是撤销之诉。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以及法院审查的焦点是行政机关是否应该赔偿,而不是是否撤销不予赔偿决定。
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程序中对“不予赔偿决定”认为是程序性行为,或者说是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四、按照通说认为,不需要撤销不予赔偿决定,判决赔偿了就等于对不予赔偿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五、同样情况的还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如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应该对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就没有必要撤销答复,责令公开,而是直接判决公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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